司机老张工作中感到不适,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这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近日,无锡市新吴法院判决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张明(化名)进入启明(化名)公司多年,一直在仓库部门担任驾驶员,负责驾车接送货和理货工作。2016年下半年开始,张明还兼任公司商务车的驾驶员,负责接送领导和其他人员。两职在身,张明比以前更忙碌了。公司考虑到张明的实际工作量,向张明支付了相应的加班工资。
2020年春节前后,受新冠疫情影响,张明工作量减少,直到4月开始,张明的工作才开始逐渐恢复。4月10日上午,张明外出送货,突然感到胸痛难受。当天下午,张明到医院就诊。入院后被诊断为心梗,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张明还是于4月12日22时不幸去世。
人社部门经调查,认为无法认定张明死亡结果为工伤,所以作出不予认定或不予视同工伤决定。 张明的家属对这个结果不能接受,他们认为张明一人负担两个岗位的工作,长期加班,过度劳累,导致在工作期间突发心肌梗死。另外,张明就医当天,公司延误了张明的就医时间,也没有安排人员陪同就医,存在过错责任。张明的家属起诉到法院,要求启明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67812.4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明是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启明公司统计的加班时间来看,在疫情发生前,张明长期工作日在岗时间达13.5个小时左右,双休日仍需上班1天,加班时间已经超过法定加班时长的上限。启明公司提出的“主动加班”“工作量不大”等理由不能作为张明过长加班的合理事由,启明公司在张明长期超时加班的行为中未尽到充分管理职责,存在过错。
考虑到引起心脏突发疾病的原因与个人身体素质、长期的生活习惯、劳累、压力等多重因素有关,现有证据不能确定该案的因果关系与参与度,法院酌定由启明公司对张明死亡造成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最终启明公司应赔偿张明家属各项损失175168.87元。
其后,张明家属上诉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中院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表示,2021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中明确“996”工作制因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相关公司规章制度应认定为无效。同时,法律在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的同时,也明确其必须履行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义务,包括工作量及强度的安排应当适量合理且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不论员工是否出于自愿,公司均不应违反劳动法关于加班时间的上限规定,否则存在法律风险,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朱鲸润 郭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