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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返回首页
遭“侮辱性调岗”,员工离职获赔偿

  近日,常州市天宁区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

  近年来,常州市天宁区法院加快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协同协作,汇聚多方力量推动劳动关系矛盾预防化解,切实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2019年全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38件,2020年受理310件,同比下降29.22%;2021年受理236件,同比下降23.87%。

  王某是某浆纱公司的浆纱工,2019年5月,因出现生产产品质量问题,王某向某浆纱公司出具保证书和检讨书。2021年5月,某浆纱公司向王某出具调岗通知,表明因其在当年上个月的生产中未严格按照浆纱工艺要求,造成严重产品质量问题和经济损失,其不能再从事浆纱值车工作,第二天起从事日班全厂清洁工作,薪资待遇不变。当月,王某向公司寄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称公司对其进行侮辱性调岗。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仲裁裁决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天宁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调岗应遵循权利不得滥用的限制。公司将王某调岗为清洁工,无经营上的必要性,也无合理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保护照顾义务,如果因为调动使劳动者过去的技能、常识突然被否定,行业中之尊严亦受损失,则此项调动即已违反用人单位保护照顾义务。尽管某浆纱公司明确薪资待遇不变,但其所做调岗决定未充分发挥王某职业技能。因此某浆纱公司调岗行为属于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并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形,该行为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劳动者有权据此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据此,法院判决某浆纱公司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3294.94元。

  法官认为,企业有权对员工进行调岗,但为防止企业滥用此权利,企业的调岗行为应当满足合理性、必要性、正当性的要求。本案中,某浆纱公司将王某从“浆纱工”调岗到“清洁工”,王某不同意,即使未降低薪酬,但从岗位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来看,两个岗位相差较大,不具有工作岗位相近性或能够保证劳动者个人的专业能力得到正常发挥的特性;从他人的社会评价来看,可能产生负面的评价。总之,认定调岗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法宣 刘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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