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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4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返回首页
天降腻子粉砸伤拾垃圾女子

  法院:受害人、物业和部分业主均担责

  三年前,扬州的张女士正在一处刚交付不久的小区内捡拾垃圾,被一包从天而降的腻子粉砸伤,卧床3个月,花费了一万多元。可这包腻子粉到底从哪一户扔出来的,成了一个谜。于是,张女士将这栋楼十多名业主以及小区物业一同告上了法庭。近日,法院判决张女士和部分业主以及物业公司各自承担不同比例的责任。

  2019年,这处小区由于刚交付,不少住户都在忙着装修,许多建筑垃圾堆在地上。张女士知道了这个消息,于是来到该小区,准备翻找一些能用的东西带回家。谁知正在翻找时,一包东西从天而降,正巧砸中了她的肩膀,直接将她砸倒在地。

  张女士被赶到现场的丈夫送往医院治疗,检查发现她多处骨折,医生表示需要卧床3个月,且往后很长一段时间里不能干重活不能劳累。这一折腾,让张女士花费了一万多元的医疗费护理费。而当时警方调查后发现,小区内的公共视频只能拍到最高五楼的情况,通过分析能判断出,砸倒张女士的是一包腻子粉,是从五楼以上的楼层中扔出的。无法精确到是哪一户,于是张女士将该楼十多名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

  被告业主纷纷表示,自己并没有高空抛物的嫌疑,物业也称,公司已经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管理职责,张女士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对此,扬州市邗江区法院的承办法官进行了实地调查,排除了部分业主的嫌疑。根据测量和当事人指认以及视频画面等,法院认为事发地东起第一户抛物的可能性最大,越往西可能性越小。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侵权事实虽然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以前,但根据民法典适用效力的规定,仍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即“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法院综合认定,张女士因该事故产生的损失为1万多元,由其本人承担30%责任、物业公司承担13%的赔偿责任,部分业主分别承担6%、5%、3%、1%的补偿责任。

  其中,酌定案发地相关楼栋东边起第一户承担6%的补偿责任;第二户承担5%的补偿责任;第三户承担3%的补偿责任;第四户承担1%的补偿责任。

  同时,小区物业公司未能对小区人员进出有效管理,导致外来人员进入小区拾荒,对外来人员在事发楼前荒地捡拾垃圾未有效劝阻,对捡拾垃圾过程中的风险未能及时提醒。此外,在预防高空抛物方面未能发挥作用,管理不善,故物业公司未勤勉行使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酌定其承担13%的赔偿责任。

  而张女士私自进入该封闭小区捡垃圾,本身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法院酌定其承担3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及部分业主不服,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一名业主提供新证据,证明事发时其名下房屋仍处于毛坯状态,不存在侵权可能性,法院审理后排除其承担补偿责任,其余各被告及原告承担责任不变。

  通讯员 扬法宣

  现代快报+记者 庄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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