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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3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国家网信办拟规定:
加强防沉迷管理,合理限制未成年人消费行为

  3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据统计,2020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已达1.83亿,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4.9%,明显高于同期全国人口70.4%的互联网普及率。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培育、加强网络信息内容规范、加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加强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等内容。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

  针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欺凌事件屡有发生、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全遭受网络欺凌证据、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渠道。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限制账号功能、关闭账号等必要措施。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防止信息扩散。

  禁止利用网络组织、胁迫、引诱、教唆、欺骗和帮助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加强学校、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预防和干预,提高教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加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监督。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平台责任义务,要求相关主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完善网络游戏实名制规定,建立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并予以适龄提示。

  同时,征求意见稿强调,严禁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干预未成年人网络沉迷。

  合理限制未成年人消费行为

  针对未成年人非理性网络消费、参与“饭圈”乱象等问题,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一条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产品和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第五十二条指出,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不得设置以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为主题的社区、群组,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并预防和制止其用户诱导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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