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上的言行同样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一旦越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新一期“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聚焦盐城东台一起网络评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
现代快报+记者 王菲
2020年11月12日22时50分,东台市蓝天防减灾应急救援中心接通该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协助搜救落水人员电话后,组织搜救人员于2020年11月13日0时左右至搜救地点进行搜救。经紧急搜救,于11月13日15时左右搜寻到落水者。
2020年11月15日,东台市蓝天防减灾应急救援中心在东台人论坛发表“协助城北派出所搜寻疑落水者小结-东台蓝天救援”的帖子。
次日15时30分,朱某某在上述帖子下以网名“媒体评论人”身份发表“东台版‘协S要价’的”评论。朱某某的评论被版主屏蔽后,其发帖质询“请问,为什么申请屏蔽?不敢让人民群众看吗”,在版主询问有无证据时,其未作出明确回应。
2020年11月30日,东台市蓝天防减灾应急救援中心法定代表人夏明,以东台市蓝天防减灾应急救援中心在网上被人诽谤为由,向东台市公安局报警,东台市公安局南沈灶派出所出警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未果。无奈之下,东台市蓝天防减灾应急救援中心诉讼至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某在论坛东台市蓝天防减灾应急救援中心所发帖子下以网名“媒体评论人”身份发表“东台版‘协S要价’的”评论,虽然用词上为“协S要价”,但该用语中的“要价”明显具有“索要”表示;而“协S要价”在本案中特定的语境环境下,足以引起公众作出“挟尸要价”的理解和认知,已侵害作为公益组织东台市蓝天防减灾应急救援中心的名誉权。
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朱某某停止对原告东台市蓝天防减灾应急救援中心名誉权的侵害,并向原告东台市蓝天防减灾应急救援中心赔礼道歉的声明。
一审判决后,被告朱某某并未提起上诉,并依据判决结果在东台人论坛上发布了向原告东台市蓝天防减灾应急救援中心赔礼道歉的声明。
“诽谤不惩,正义不彰。2021年起施行的《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成编,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人格权保护的高度重视。”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陈界融说,本案表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民事主体的名誉权。法院判决明确,公益组织的合法权益必须保护,法律必须为公益组织“撑腰”“鼓劲”,绝不能让公益组织“心寒”,要让公益组织敢于、勇于、乐于做公益。
全国人大代表、建湖县天和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理事长鲁曼表示,网络从来都不是法外之地,侵犯名誉者必须担责。本案中,朱某某在某论坛上发布的字虽然不多,却足以误导公众对东台市蓝天防减灾应急救援中心作出相关负面评价,因此认定朱某某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旗帜鲜明地维护社会公益组织“善”的形象,让藏身阴暗角落的“恶”无所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