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租车公司一审期间故意隐瞒事实并进行虚假陈述,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并对其虚假陈述的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1月26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
现代快报+记者 邓雯婷
2020年4月26日,某租车公司与尤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某租车公司按约交付车辆给尤某使用,后尤某又将该车转租给客户,客户租赁车辆后,在尤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车辆行驶证照将车辆抵押给他人,并导致车辆一度“失控”。
尤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涉案车辆未被查扣,导致其无法向某租车公司返还车辆。后某租车公司将尤某诉至法院,要求尤某返还车辆,若不能返还,则赔偿车辆损失,并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一审法院支持了某租车公司要求尤某返还车辆,以及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的诉请。
一审判决后,尤某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经向公安机关了解得知,某租车公司早在一审两次开庭期间已经“偷偷”取回案涉车辆,但没有主动向一审法院披露该事实,且在一审法院向其核查车辆情况时,仍故意隐瞒。面对这一事实,某租车公司在二审中不仅不承认错误,反而继续为其行为狡辩。
南京中院认为,某租车公司在一审诉讼期间已经取回案涉车辆的情况下,未主动向一审法院披露该事实,致使一审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妨碍民事诉讼,损害司法权威,行为性质恶劣。南京中院依法作出对某租车公司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下发后,某租车公司方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主动缴纳了罚款。
二审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一审要求返还车辆的判决,改判尤某向某租车公司支付车辆使用租金。
法官:
当事人不得在诉讼中
作虚假陈述
承办法官陈宏军表示,虚假诉讼,是指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编造案件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提起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以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逃避法律义务、获取非法利益,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陈宏军表示,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广泛地被人们接受。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有些当事人滥用诉权以达到其非法目的的现象时有发生,虚假诉讼就是典型的表现形式。诉讼诚信原则的主要体现之一就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真实陈述事实和主张的义务。当事人不得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