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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市中院“独任审理”第一案宣判

  1月13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当庭宣判,这是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今年施行后,该院首次适用“独任审理”民事案件。

  2020年8月,陶某驾驶大型客车右转时,恰遇行人潘某通过人行横道,车辆左前轮碾压到潘某右脚致其摔倒,造成其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陶某负全部责任,潘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潘某受伤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潘某为十级伤残,并产生近20万元的医疗费。随后,潘某将陶某所在的客运公司及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案件上诉至常州中院。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且双方均无新证据提交,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市中院决定实行“独任审理”,由一名法官审理该案。经过约半个小时左右的庭审,法官当庭作出了判决,自该案立案到判决用时不到10天。

  据该案承办法官赵德升介绍,民诉法修订前,二审案件开庭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诉讼周期相对较长。这次修订后,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可以采用“独任审理”,不仅可以节约司法资源,还可提高审判效率,让被侵权人能够及时拿到赔偿款。常法宣 刘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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