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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返回首页
省政府发布 被征地农民社保办法

  

  

  

  快报讯(记者 徐苏宁)江苏省人民政府日前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根据苏南、苏中、苏北三类地区的划分,分别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最低筹资标准。办法自3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征收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中16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保障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办法明确,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用于保障对象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保障对象经书面确认,可通过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方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经书面确认不抵缴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保障对象本人。

  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苏南地区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20%×180,苏中、苏北地区最低筹资标准分别为苏南地区最低筹资标准的90%、80%。安置补助费不抵缴的,其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述标准减去安置补助费金额。办法明确,以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标准和保障对象的年龄段。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的,社会保障费用应当据实结算。社会保障费用不足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补足。征收土地申请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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