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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被举报“私藏”的子弹,别总在“天上飞”

  10日有两则新闻,不妨放在一起看。

  一是,据上游新闻报道,近日,河南省洛阳市黄河桥强制隔离戒毒所干警党某实名举报,同事邓某私藏28发子弹。1月10日,该所所长回复记者称,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已作出结论:属内部管理问题。 二是,据红星新闻报道,2018年2月,云南楚雄武定县农民李洪亮主动上交了一支疑似枪支。2021年11月,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李洪亮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李洪亮称,当初交枪时,警方表示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单看李洪亮因持有枪支而获刑,并不冤。从量刑看,当地法院确实考虑到实际情况,做到了“宽严相济”,这也符合两高一部2018年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品 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的通告》相关精神。

  我国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法律对个人私藏枪支弹药的惩治是相当严厉的。

  顺着这个逻辑,“干警被举报私藏子弹”一事的处理,不免让人疑窦丛生。根据报道,子弹是在抽屉里发现的,在一起的还有邓某的证件。正是这点,才让党某实名举报邓某。这就需要邓某本人给出一个合理解释。

  黄河桥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回应称,这28发子弹是20多年前该所组织打靶活动后未回还,至于到底是谁未归还,因年代久远,不好查清。显然这一回应,难以让人信服。我国枪支管理法规定,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安全。相关单位负责人一句“年代久远,不好查清”,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退一万步说,即便如有关方面所言,是内部管理问题,也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联系到云南农民李洪亮案,在枪支弹药管理上,公安机关必须严于律己,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才更有底气。南京 易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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