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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2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实现从“有章可循”向“有法可依”跨越
泰州出台全省首部河长制地方性法规

  12月20日,泰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泰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钱刚,泰州市河长办常务副主任、水利局局长葛志晖,介绍新出台的《泰州市河长制工作条例》情况。据悉,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泰州制定出台的《泰州市河长制工作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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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水网纵横,有24000多条河流经过,水域面积占全市总面积的22.15%。2017年,泰州出台《关于在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构建市、县级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河长体系,设立各级河长6700多名,实现“一河一长”全覆盖。2021年,泰州河长办荣获全国首批“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先进集体”称号。

  钱刚说,取得荣誉的同时,泰州也存在河长职责不够清晰、机制运行不够顺畅、公众参与不够广泛等问题,制约了河长制工作向纵深推进,且国家和我省尚未出台河长制方面的专门法规。为此,泰州市人大常委会启动制定《泰州市河长制工作条例》,着力推动河长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

  今年4月22日,泰州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草案)》。4月28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条例(草案)》。初审后,市人大积极开展《条例(草案)》的调研论证和修改完善工作。9月2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条例》,并定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五章三十三条。其中第五条明确要求“将河长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河湖治理管护需求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这意味着相关工作经费有望实现逐年递增。

  事权清晰、职责分明理念在《条例》中有很好地体现。其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市、县、乡级总河长和市、县、乡、村四级河长的工作职责。其中,对各级河长巡河频次都有细化规定,避免了突击巡河等弊病。尤其对于村级河长,考虑到实际困难,仅对其必要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

  此外,为真正意义上实现河长制成员单位的协同,避免“各人自扫门前雪”,《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河长办和成员单位建立涉河湖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按照要求提供并及时更新涉及河湖治理管护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制定《河长制工作条例》,以法治的刚性弥补制度的弹性,将在法制层面进一步固化河长制工作成果,实现从‘有章可循’向‘有法可依’的跨越。”葛志晖表示,将对照《条例》的每一段章节、每一个法条,组织各级河长、河长制成员单位以及河长办从上至下开展全面自查,着力找出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并切实加以改进解决,逐条落实《条例》的相关要求,让各级主体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确保《条例》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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