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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2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返回首页
六旬夫妇欠400多万申请“个人破产”
法院:8年内归还欠债本金80%,余债全部免除

  被执行人诚心还款,但无能力履行全部还款义务,该怎么办?2021年12月7日,江苏高院发布了“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典型案例。南京市高淳区一对年过六旬的夫妻欠下50多位债权人400多万元债务,导致严重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夫妻俩向高淳法院申请类个人破产程序。(我国还没有国家层面的个人破产法律,江苏在全国率先实行“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为表述方便,称为类个人破产程序)法院立案受理后,将其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夫妻俩8年内归还欠债本金80%后,未予偿还的债务将全部免除。

  

  现代快报+记者 顾元森 陈子秋

  “个人破产”如何办理?

  为深入推进“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的改革工作,促进确无履行能力的诚信被执行人个人依法有序退出民事执行程序,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江苏在全国率先开展试点工作。12月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对试点工作中的28个重点问题进行解答。

  1

  试点范围

  开展该项试点工作,既有利于消除诚信创业者的后顾之忧,保护创业积极性,从而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诚信,也有助于让江苏省历史累积的逾160万件“执行不能”案件中的一部分彻底退出执行程序。江苏目前已确定南京、苏州、徐州3个市两级法院和无锡锡山、镇江京口、南通海门、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连云港海州等6个基层法院为试点法院。

  截至2021年11月底,试点法院已受理此类案件170件,已结案117件,23名债务人因不符合条件驳回申请,67名债务人得到免责,清偿债务1700余万元,一批“诚实而不幸”的个人获得了重新创业的机会。

  2

  哪些人适用

  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的主体,原则上是“诚实而不幸”的个人被执行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被执行人为在江苏省居住且参加江苏省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个人;二是被执行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是债务非因故意违法犯罪、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行为产生;四是被执行人不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等违反诚信的情形;五是在江苏省辖区外没有作为被告、被执行人或者被申请人的应负或者可能应负金钱给付义务的诉讼、执行、仲裁、公证债权案件;六是被执行人主要债务均已取得执行依据。

  3

  主要流程

  完整的类个人破产程序,包括申请、受理、指定管理人、通知与公告、召开债权人会议、签订债务清偿和解协议、履行债务清偿和解协议、裁定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经过免责考察期、裁定免除债务等10个环节(见下图)。

  4

  如何分配被执行人财产

  被执行人财产在优先清偿类个人破产程序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清偿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款。被执行人财产分配完毕后或者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签订被执行人免责预同意书后,法院可以裁定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

  典型案例

  1

  夫妻共同申请类个人破产,立案后40天内审结

  张某某、王某某夫妇均是65岁,已退休。张某某患多种慢性病,王某某有心脏病。自2000年开始,张某某经营家畜饲料生意,并参与经营水产养殖,后因养殖户赊欠饲料款,水产养殖大额亏损,一度经营困难,张某某向亲友借款,欠下50多位债权人400多万元巨额债务无法偿还,最终导致资不抵债。

  2020年11月,张某某夫妻两人向高淳法院申请类个人破产程序。法院立案受理后,经管理人调查,夫妻俩有退休金、租金,每月收入约1.4万元,其他财产暂无处置价值。为最大限度偿还债务,夫妻俩的子女筹集了7万元清偿部分债务。2020年12月28日,张某某、王某某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高淳法院召开,根据会议前债权人一致确认的表决规则,通过了债务清偿计划。根据该计划,除预留两人医疗费用、基本生活费用每月共计3000元后,其余所有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债务人张某某、王某某8年内归还欠债本金80%后,未予偿还的债务将全部予以免除,且经一年信用考验期,视情况恢复信用。该案最终在立案后40天内顺利审结。

  法院表示,配偶同为法院被执行人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既能有效解决配偶一方经过类个人破产程序免除债务、因夫妻共同债务再次陷入债务困境问题,也能有效防止债务人夫妻将债务转移给一方,财产转移给另一方逃避债务的情形。

  2

  符合条件的外地务工人员也可申请

  卫某某是重庆来无锡务工人员,2015年他组建工程队,因上游工程款拖欠严重,致使其无法向工人支付薪资,并形成诉讼。随着年龄增大,卫某某难以从事重体力劳动,只能与妻子打零工偿还少量债务。

  无锡锡山法院受理卫某某类个人破产程序后,指定管理人梳理查明,卫某某近年积极偿还各类债务,但其现有财产仍无法全部清偿。因被限制消费已多年未回老家,未发现其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021年9月,锡山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并通过了清偿方案,清偿金额共75838元,清偿率达92.16%。卫某某需在三年内,按时支付债务,债权人同意免除迟延履行利息。决议通过后,债权人申请法院解除对卫某某的信用限制措施。该案债务人卫某某虽然不是江苏户籍,但符合申请条件,最终顺利通过清偿方案。

  3

  全国首例,公司与股东“合并破产”

  王某某是昆山市某印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公司资不抵债,昆山法院依法裁定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法院调查发现,公司财产与王某某个人财产高度混同。王某某已年过六旬,前妻身患重病,家庭困难。王某某向法院承诺,其无隐瞒财产行为,愿意积极配合法院处理相关债务。昆山法院立案受理王某某类个人破产程序。经调查核实,王某某所言属实。

  昆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如将印刷公司和王某某个人债务分开清算,将会造成公司债权人与自然人债权人清偿率明显差异,不利于公平清偿。在征求王某某和相关债权人意见后,法院依法裁定对王某某和该印刷公司的债务合并清理。目前,清偿方案均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正在处置相关资产,按照既定方案清偿债务。

  该案系全国首例公司与股东“合并破产”案件。公司与股东债务的合并清理既保障了债权人公平受偿,也为自然人债务人的基本生活提供了保障。

  驳回案例

  1

  因个人挥霍消费、参与赌博申请破产,被驳回

  吕某某是镇江某学院教师,月收入6000元左右。自2005年起,吕某某因个人过度透支信用卡消费产生20余万元债务。为偿还债务,不断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及朋友借款。进行类似博彩投资,前后亏损80余万元。自2019年起,镇江京口法院立案执行多起吕某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工资收入除每月保留基本生活费外,余款已被法院冻结以偿还债务。吕某某在镇江京口法院尚有未执行到位案件3件,涉及3位债权人,涉案标的60余万元。

  因负债较多,现有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吕某某于2021年2月8日提出申请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但该申请被裁定不予受理。

  驳回理由

  法院表示,通过类个人破产程序清理的债务必须是正当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债务,包括生产经营领域或个人消费领域,但是对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导致不能清偿的债务以及犯罪、处罚形成的债务等,不得通过该程序获得豁免。吕某某不符合适用条件,据此不予受理。

  2

  申请类个人破产后不讲诚信,被处罚

  苗某某因经营企业不善欠下债务,于2021年1月20日向吴江法院申请类个人破产程序。经审查,15名已知债权人对苗某某的申请均无异议,且其所负债务系在正常生活、生产经营中形成,因此吴江法院裁定受理案件。

  但调查发现,苗某某存在多项不诚信行为:申报财产不实、未如实陈述个人负债情况、隐瞒实际住所等。所以,吴江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裁定终结苗某某类个人破产程序。针对其不诚信行为,法院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驳回理由

  法院表示,坚决杜绝债务人企图借此程序逃避债务。申请类个人破产程序,需充分披露个人财产和负债、全面配合调查。一旦发现存在不诚信行为,法院不但会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还会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债务人进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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