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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2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返回首页
骑手撞伤人,雇用骑手的公司赔钱

  12月1日,常州市金坛区法院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一起外卖小哥撞伤他人案件。 被外卖小哥撞伤,雇佣骑手的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2019年3月的一天,外卖小哥张某骑电动自行车,在金坛一处道路上与骑电动自行车的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两人均受伤。经金坛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该起事故,张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王某伤情为腿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残疾。张某在事故发生后,因其他刑事犯罪正在看守所服刑。因未能获得赔偿,王某于今年上半年将张某、外卖平台、雇用张某的公司、保险公司等起诉到金坛区法院,要求赔偿。

  张某称,其事故发生时正在从事外卖工作,但由于自己尚在服刑,没有调取证据的能力,因此无法提供证据证明。

  鉴于这些原因,法院法官主动与外卖平台进行沟通,调取事故发生时张某的订单记录。但根据订单配送的记载,张某最后一笔订单配送的时间为中午12时左右,与事故发生时间相差数小时。为进一步了解事故真相,办案法官通过多次证据的调取,最后在外卖平台公司提供的转单信息数据表格中发现,张某在事故发生前的数分钟内从事了外卖接单工作,但随即转单,因此该笔订单没有配送完成,但该份证据足以证明张某的职务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外卖平台公司提供的转单信息数据可知,张某在事故发生前的合理时间段内从事外卖接单工作,虽然接单之后随即转单,但鉴于外卖行业时间、空间的不特定性,外卖员不可能随时处于接单、送单状态,张某在转单后短时间内发生交通事故仍应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因此雇佣张某的宁波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外卖平台公司作为外卖订餐平台,与骑手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原告王某伤情严重、生活困难,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法官主动与宁波某公司以及某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就原告的相关损失进行协商。最终,两家公司对王某进行了赔偿。(文中当事人为化姓)

  陈为民 刘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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