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猪把地里庄稼糟蹋得非常严重,才灭了它。麦子损失了30多亩,吃得也没啥了,100多亩玉米也被吃得70多亩绝收。现在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认罪认罚。”近日,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一对夫妇因在3个月内猎杀了至少8头野猪,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刑。夫妇二人分别获得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近年来,随着野生动物栖息地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野猪等野生动物种群不断增长、觅食等活动范围扩大,导致致害事件日渐频繁。
此案所在的河南省南阳市,当地林业局今年7月也曾发文,称该市野猪种群数量增长过快,活动范围不断扩大,严重影响当地农民日常生活,甚至出现了野猪与人争夺生存空间的尖锐矛盾,农户损失严重。可见,夫妻所称“野猪把地里庄稼糟蹋得非常严重”并非虚言。一边是野猪成灾,另一边却是猎杀者被判刑,该案判决引起特别关注。
认定这对夫妻构成非法狩猎罪并宣判缓刑,自然是合法的。只不过,合法不一定合理,更不一定合情。因为,当野猪泛滥成灾,无论是农作物等财产损失,还是直接的人身危害,村民面临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都客观存在。
即便这种危险,构不成刑法层面的“正在发生”,村民也应该有主动进行防卫的权利。一是,如果只有直接面对面遭遇野猪,村民才能够进行防卫,野猪具有很强的攻击性,村民可能根本就防卫不了;二是,村民的人身安全法益,高于对野猪进行保护的法益,人的生命安全理应是第一位的。类似判决,势必会让那些深受野猪祸害的村民,因此更加无所适从。
像野猪这种已然泛滥成灾且具有很强破坏性、危险性的野生动物,有没有必要全域、全年进行严格保护?针对现状,显然值得研究。夫妻猎杀8头野猪获刑,呈现出的法理与情理冲突,如何更好地进行协调,应当引起重视。安徽 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