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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江苏拟立法规定:
楼盘销售时应公开地块土壤修复状况

  快报讯(记者 徐红艳)11月29日,《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对土壤污染防治从源头防控、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方面加以规范。《条例(草案)》提出,严格控制将土壤污染风险高的地块规划为居民区、学校等敏感用地。有关地块符合条件后开发为商品房的,开发商应当在房产销售时,根据有关要求公开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和治理修复信息。

  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省生态环境厅厅长王天琦就《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作了说明。他介绍,2020年,省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指出江苏在土壤污染预防保护机制、污染地块准入管理、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不少短板。

  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在《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也指出,近年来,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双双达到90%以上。但与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相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基础弱、起步晚、见效慢,还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突出、法律责任落实不到位、污染地块管控修复存在短板、制度标准体系不健全等问题。

  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表明,江苏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总体较好,建设用地污染地块数量多,在纳入详查的18000多家重点行业企业地块中,3435个地块确定为土壤污染高风险。不过,未来一段时间,化工等搬迁腾退地块数量仍会进一步攀升,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土壤环境风险依然存在。土地再开发利用的过程中缺少监管或者监管不到位,容易引发二次污染问题,更严重会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

  由于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累积性,存在的环境风险容易被忽视。《条例(草案)》第十条拟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和空间布局。

  比如,编制涉及土地开发利用的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控制将有色金属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以及农药、铅蓄电池、钢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行业中土壤污染风险高的地块规划为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用地。

  《条例(草案)》强调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拟规定对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拟作居民区、学校等敏感用地地块,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听证、评估等多种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等有关方面的意见。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开发为商品房的,开发商应当在房产销售时,根据有关要求公开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和治理修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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