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花了41万余元购入一辆新车,没想到开了一个月,方向盘突然转向失灵。为此,车主将4S店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购车合同,退还购车款。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年5月1日,张某花了41万元在南京某4S店购入一辆新车。6月14日,张某驾驶车辆在地下车库倒车入库时,突然发现汽车转向盘无法拨打方向并有警示灯提示故障。他随即联系了某4S店,某4S店派员将车辆拖走。
经检查发现,车辆出现故障的原因是“转向电子助力系统控制单元损坏”。4S店更换方向机总成后,车辆可正常驾驶。4S店通知张某提车,但张某拒绝接收车辆,要求退车。双方协商无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购车合同,退还车款41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转向助力系统功能仅系为机械转向提供助力,助力系统故障不代表转向系统全部失效,且某4S店更换方向机总成后,故障已消除,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
南京中院认为,《家用汽车产品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判断指南》第五条规定,转向失效是指汽车在行驶中由于转向功能或者转向助力功能突然失效,使驾驶员无法按其意愿控制车辆的行驶方向。本案中,转向助力是转向系统关键部件,该部件失效直接导致普通家用车驾驶人员无法正常操控车辆,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应认定该故障属于转向系统失效。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案涉故障发生时,车辆购买时间未超过60天,行驶里程未超过3000公里,张某有权选择退车。
由于车辆已由某4S店取走,因此南京中院二审改判:撤销张某与某4S店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某4S店向张某退还车款4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