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阴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审结被告人张某等1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现代快报记者获悉,该案为公安部“长江禁渔2020”第二批督办案件,是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近年来办理的涉案人员最多、涉案金额最大、作案工具种类最多、影响最为恶劣的一起破坏长江生态和水产资源的非法捕捞案件。
朱鲸润
以养鱼场作掩护非法捕捞
2020年7月初,长江航运公安局镇江分局民警在开展走访工作时获取线索,在长江扬中段某水域疑似有团伙从事非法捕捞活动。经调查,一个以张某、徐某为主的非法捕捞团伙逐渐浮出水面。该团伙成员晚上聚集在扬中市江堤外张某的养鱼场,以养鱼场作掩护,在附近长江干线水域进行非法捕捞,并安排人员在江堤上放哨,观察一番后再靠岸,将禁捕工具、渔获物存放在养鱼场,第二天早上再驾车来养鱼场取走渔获物贩卖获利。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张某等15人明知国家关于长江禁渔期的规定,仍驾驶快艇、渔船,使用由电瓶、逆变器、无鳞机、拖网或抄网组成的电鱼工具、地笼网、刺网(网孔小于6厘米)等禁用工具,在长江扬中段园博园附近水域(系长江扬中段暗纹东方鲀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长江扬中段东新港至团结港附近水域,非法捕捞刀鱼、鮰鱼、鲻鱼、鳊鱼、江虾等长江水产品共计2900余公斤,并售卖给刘某等人,案件价值共计30余万元。
水产店非法收购加价转卖
刘某是扬中市一家水产店的老板,2020年3月至6月间,在明知被告人张某、季某、杨某、黄某等人所售水产品是非法捕捞所得的情况下,他依然出资13.6万多次收购渔获物约710公斤,转卖获利约3万元。
为扩大以案释法宣传效果,江阴法院到镇江市润州区巡回审判,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15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伙同他人时分时合在长江干流水域非法捞捕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确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捕运销“一条龙”齐获刑
综合考虑16名被告人所参与的次数、捕获渔获物的数量、涉案的数额、归案及退赔情况等,法院对其中1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对2名被告人判处拘役,其中对被告人张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对被告人吕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对被告人徐某、彭某、戴某均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对被告人刘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