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到来之际,11月8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通报了关于互联网“刷单炒信”整治情况。市场监管部门表示,将强化信用监管手段,充分发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数据资源作用,建立“刷单炒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违法成本。省消保委也提醒广大消费者,理性下单勿冲动,按需购买不浪费。
通讯员 方方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刘峻
刷单炒信
表现形式
是指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经营活动时,通过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表现形式
根据参与主体不同,有组织员工亲友等熟人进行刷单炒信,利用第三方平台或发动刷手进行刷单炒信,利用网络红人、大V进行刷单炒信等多种情形;
根据实施方式不同,有修改评价或“好评返现”等手段进行虚假好评,利用“水军”虚假包装成“网红”“爆款”进行直播,利用伪装成真实快递的“空包”进行刷单炒信等多种情形;
根据平台载体不同,有网络购物、直播带货、网络引流等多种情形;
根据刷单目的不同,有虚假好评的正向刷单和购买竞争对手的商品并给予差评的反向刷单等多种情形。
近年来,“刷单炒信”存在于不同电商领域,涉及消费者衣食住行方方面面,它扭曲了商品的真实评价,诱导消费者依据失真的评价消费。“刷单炒信”日益呈现出组织化、职业化、规模化、跨地域性等特点,出现大量刷单组织和为刷单提供虚假物流信息的组织,甚至形成互联网“刷单炒信”黑灰产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负面影响。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统一部署,迅速行动,重拳出击,截至10月底,共查办“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案件182件,罚没金额1062.1万元。
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陈琪宏指出,整治“刷单炒信”行为的重点是治“炒”,而长效监管核心则是立“信”,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强化信用监管手段,充分发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数据资源作用,建立“刷单炒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违法成本。
双11到来之际,省消保委也提醒广大消费者,理性下单勿冲动,按需购买不浪费。与商家交易时一定不要脱离平台付款。如果遇到不明短信或者电话提示退款,及时和平台或商家确认,不要点击不明链接或者转账付款给不明人士。留存消费证据,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可拨打当地投诉热线进行维权。
利用员工、亲友等熟人
“自刷”方式“刷单炒信”
为了提升同行业排名,吸引消费者购买,一些不法商家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伪造销量进行“刷单炒信”,这些商家在初期往往选择“自刷”的方式,即通过组织员工、亲友等熟人刷单虚构商品销售状况以及用户评价等信息。
■案例
苏州市吴中区某电器公司组织员工刷单炒信案
苏州市吴中区某电器公司在电商平台设立了2家网店。2020年9月至11月,当事人组织员工联系外地熟人实施虚假交易。订单完成后,订单交易信息记入当事人网店销售情况,货款由当事人返还购买人并给予佣金。经查证,2020年9月至案发,该公司共实施刷单274笔,占网店成交订单总数的73.9%,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10456.98元。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利用第三方平台
或成立公司
组织刷手“刷单炒信”
随着刷单炒信手段的升级,逐渐衍生出专门帮助网络商家实施刷单行为的第三方平台。这些第三方平台往往同时具备“刷单”组织者及平台运营者的双重身份。商家通过第三方平台实施刷单,第三方平台主动为商家与刷手的资金提供担保。
■案例
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刷单套餐”案
2021年5月,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商家签订网店代运营协议,为商家在平台上的店铺提供代运营服务,根据商家需求和具体服务内容,分别收取4种不同套餐费用。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上寻找写手来根据商户要求编辑文案进行好评业务操作,访问商户店铺增加商户的曝光率、访客数量和店铺收藏数量。至案发止,当事人签约商家6家,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的形式收取金额合计30900元。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
通过修改评价
或“好评返现”等手段
虚构好评
一些不法网络商家为提升销售业绩,花钱请人修改评价或采用“好评返现”手段,即通过货币返现对消费者进行交易贿赂,诱导消费者对产品和交易作出非客观评价的行为。
■案例
扬州市江都区某饮品店“好评返现”案
扬州市江都区某饮品店印制了“好评返现”宣传卡片共约10000张,随外卖发送。宣传卡片上显示,顾客收到外卖后,根据要求确认收货并给予五星带图带字样的好评后,再添加店铺微信并发送五星好评截图就能获得金额不等的奖励。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000元。
利用“水军”虚假包装成
“网红”“爆款”直播
在巨大的“流量”和经济利益面前,部分经营者通过“作弊”方式虚构粉丝量、播放量、点赞量、交易量和评价等拉动“直播带货”,取得竞争优势,损害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案例
赖某利用直播间“水军”刷单炒信案
当事人赖某自2020年12月开始与一家服饰商行进行合作,为该店铺销售的服装在平台上做直播视频营销。2021年1月19日,当事人进行直播活动时,让宋某联系水军帮助其提升人气。宋某通过微信联系专门在直播上刷人气的组织,并将费用转给对方,金额是130元。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3万元。
利用伪装成真实快递的
“空包”进行“刷单炒信”
部分商家为提高销售量,利用形式上“真实的交易”来掩盖实质上“刷单炒信”的行为。商家请刷手刷单的同时,也联系物流发空包,这样电商平台网页会有相应的物流信息显示,让整个交易过程伪装成真实交易。
■案例
江阴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利用“空包物流”刷单炒信案
2020年12月,江阴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从网络上购买空包物流单号发空包裹,通过操控多个微信号及QQ号,在网店拼团下单,形成店铺虚假交易记录。至案发止,当事人刷单涉及12种商品共计208件。
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保健、医美领域
虚假宣传、刷单炒信问题
部分保健食品企业、医美机构为增加网店人气,增加产品及服务销量,不仅在网站页面上大肆虚假宣传,而且通过刷单组织购买虚假交易(刷单)服务,虚构交易量。
■案例
连云港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并刷单炒信案
自2020年9月开店起,连云港某贸易有限公司在网店内上架了部分商品。随后,当事人通过微信与刷单组织者进行交易,为其网店购买虚构交易(刷单)服务,虚构店铺内商品的交易量。至案发止,当事人共通过“刷单”虚构交易193522单,涉及8款商品,支付刷单费用68515元。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6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