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葛新磊 李梦瑶 记者 张晓培)徐州市民王先生新房入住两年后,遭遇一件烦心事:全屋墙面潮湿发霉。经查,是墙内的太阳能水管弯头出现漏水。王先生向开发商索赔却被拒绝,于是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2017年9月,王先生购买某地产开发商的商品房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经过一年多的装修、晾晒,王先生一家满心欢喜地搬进了新房。2020年初,该房全屋墙面潮湿发霉,经过施工方和物业人员现场检查,确认渗水点为墙内太阳能水管弯头,更换弯头后漏水问题得到了解决。
王先生认为,太阳能热水器是开发商安装的,因其水管漏水造成的墙面受损也应由开发商赔偿。开发商则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保修期为房屋交付起两年内,此时已超过保修期,不承担保修及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王先生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墙面及家具维修费近3万元。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漏水水管过保修期后,开发商是否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的保修期限为2年”。本案中,原告房屋损失为太阳能水管弯头漏水导致,确系存在质量问题,虽然已过保修期,但不等于可以免除开发商的商品质量保证责任,开发商在超出保修期的合理期限内仍有保证房屋质量的合同义务。被告不能举证该质量问题系其他原因造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被告应承担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原告损失,赔偿修复费用。考虑到房屋损失鉴定周期长、鉴定费过高,为避免当事人花费不必要的费用,铜山法院在现场勘查损失情况后,根据原告提交的维修报价单和市场维修价格,酌定判决开发商赔偿王某房屋损失修复费用1.5万元。
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审理认为,保修期满后,出卖人的保修责任消灭,但瑕疵担保责任不受影响。涉案太阳能水管为暗埋的给排水管道,交付给买受人未满三年就出现漏水问题,显然未超出该项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因此,徐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主审法官葛新磊介绍,房屋是需要长期使用的特殊商品,开发商要保证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建造房屋所使用的管线、建材等符合质量标准,达到合理的使用期限。业主一旦发现房屋漏水等相关问题时,应立即告知物业公司,及时阻止损失扩大,并保留装修、维修费用支出的相关凭证,在发生纠纷时更有力证明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