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结工”是按小时或日计酬、每天结算工资收入的一种用工方式,是当下不少企业灵活用工的一种方式。那么,“日结工”的结算方式违法吗?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为“日结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陈敏
近日,无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对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用工人数较多,但社会保险申报人数极少。经查,发现该公司大量使用的是目前流行的“日结工”,该公司还堂而皇之表示,“日结工”已购买意外保险,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
真的是这样吗?本案办理过程中,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根据数据比对,对于用工超过一个月但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对该公司在申报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职工人数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了罚款人民币3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江苏省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和费率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所谓“日结”仅为劳动报酬的结算周期,并不能成为用人单位逃避法定义务的说辞。本案中,无锡人社通过系统逐月甚至逐日比对考勤等用工台账,对人力资源机构用工满30天未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进行全面梳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对该公司立案查处。
提醒
“日结工”的用工模式极易引发劳动争议,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影响企业长期发展。无锡人社部门提醒,该典型案例曝光违法行为,一方面提示用人单位特别是部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促进人力资源市场依法规范;另一方面呼吁广大劳动者科学合理做好个人职业规划,切勿图一时“日结”之利,丢长久发展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