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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惩恶”更有底气

  这样的公益诉讼起诉人,无疑是民众的坚实“靠山”。这一制度的推行,为个人信息保护注入了法治强力

  2021年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当日上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田某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这一时间上的巧合恰恰说明,立法层面的发力对消解现实窘迫的重要性和急迫性。

  案情并不复杂,但令人愤恨。2020年4月,田某在某网站发布虚假兼职信息,吸引有兼职意向的求职者向其邮箱投递个人简历,个人简历中包含了姓名、电话号码、年龄、性别、所在地区等等信息。田某收到个人简历后,向案外人出售个人信息25000余条,非法获利9000余元。案外人将购买的个人信息用于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田某的行为使不特定多数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安全长期处于潜在的风险之中,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出售个人信息,案例颇多。同样在昨天,一则题为“你扔掉的快递面单,被明码标价售卖”的消息引发关注。

  个人信息向来为私人拥有,他人无权非法染指。可现实生活中,个人隐私遭觊觎,被肆意偷窃、出售,成为越来越突出的问题。盗卖个人隐私甚至形成脉络颇广的黑产。

  但怎奈个体取证难、保留证据难、追责难,维权甚为不易。这也助长了某些违法犯罪者的气焰。打击此类行为,除了个体要多加戒备、勇于维权外,司法层面的助力必不可少。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该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是对相关精神的领会和落实。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明确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这样的公益诉讼起诉人,无疑是民众的坚实“靠山”。这一制度的推行,为个人信息保护注入了法治强力。

  值得一提的是,在已有多部法律“喊响”个人信息保护的前提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重大利好,意味着个体向侵权行为说“不”有了更大的底气。它发出的是国家重视个人信息保护、绝不允许违法犯罪分子任性而为的重大信号,着实激励人心。

  现代快报评论员 戴之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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