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男方写了一张15万元的借条。女方拿着借条到法院起诉要求还钱,男方声称是逼迫所写,且互有转账。近日,常州市天宁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感情债”纠纷案,在经过严格审查后,最终判决钱某向女方偿还73084元。
女子张某与钱某曾系恋人关系。两人分手后,钱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写明他于2020年4月向张某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半年,于2020年10月归还。
钱某未向张某归还这笔钱,张某遂向天宁区法院起诉,要求钱某还钱。庭审中,钱某到庭抗辩称,借条是被逼迫书写的,双方实际上没有这么多款项往来,且互有转账。
法庭核实张某提供的转账记录后,查明她直接向钱某转账的金额为98505元,其余均为消费和向第三方转账。对于消费记录,法庭查阅后发现涉及面较广,甚至多次出现酒店或打车费用,张某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向第三方转账系钱某要求。
钱某则提供了其向张某的转账记录,也有25421元,该数额已扣除小额转账和999元等特殊含义款项。
针对该案,天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是对特殊关系下发生的借款的数额应严格审查。该案中,虽然有借条,但借条数额与张某提供的转账、消费记录并不完全相符,不能排除数额中涉及共同消费,或者两人分手时女方要求男方给予“情感补偿”的部分,故法院仅认定张某向钱某直接转账的98505元,超出部分法院不予确认,且还应扣除钱某向张某转账的部分,但金额过小或有特殊意义的除外,综上,法院仅判决钱某向张某偿还73084元。
该案承办法官、天宁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查熙迪介绍,该案为典型的感情债纠纷,但类似补偿性质的感情债法院并不予以保护。特殊关系人出具的借条,法院将对数额严格审查,并以双方转账的差额来确定真实债务金额,且对于520元、999元或金额较小的有非借款合理用途的数额进行剔除。
天法 刘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