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天法 记者 刘国庆)男子尤某和张某恋爱并同居,分手后,尤某起诉张某,声称两人恋爱期间转给对方430多万元是借款,要求偿还。近日,常州市天宁区法院举行民间借贷审判工作专题发布会,披露了一起基于特定关系大额转账案。
男子尤某与张某,2013年认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并同居。2013年至2015年,尤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先后12次共将390.5万元转至张某个人银行账户,上述转账中数额普遍较大,最小转账为2.5万元,转账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除上述2.5万元外仅还有两次,分别为3万元和5万元。2014年1月6日和2014年5月13日,张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先后2次共将40万元转至尤某个人银行账户,其中一次转账备注为还款,一次转账备注为往来款。
尤某与张某分手后,起诉到天宁区法院,声称转账款390.5万元及40万元转账均是借款,要求张某偿还。庭审中,张某虽然一直主张这些钱是借款,但是并没有借条。张某则称,其与尤某存在恋爱同居关系,收到尤某转账款390.5万元及将40万元转账给尤某是事实,该转账款中有200多万元用于为尤某购买承兑汇票并已交给尤某,其余部分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另有40万元属二人相互拆借,但已结清,因双方之间无借款合意,借款事实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尤某的诉讼请求。
天宁法院审理后驳回尤某全部诉讼请求。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该起案件中,由于双方关系特殊,并未就转账形成任何其他资料,但张某已举证其合理的用途,即已证明转账有高度可能性并非借款,于是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