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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0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这500万元债务,公司不担责
梁溪区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获再审改判

  “卸下了这500万的债务负担,公司终于可以‘喘口气’了!”近日,润阳公司副总经理蒋某专程赶到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向检察官表示感谢。

  

  朱鲸润 曲波 范曾

  没有公章的债务确认书

  “公司没有为股东周某提供担保,周某的债务纠纷与公司也没有丝毫关联,竟被判决承担500万元的保证责任,现在公司21套商铺被查封了,您说公司还怎么经营?”

  2019年12月,润阳公司蒋经理来到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就一起民事案件申请监督,脸上写满焦急和无奈。

  润阳公司股东为周某和蒋某,其中周某出资占比50.5%,蒋某出资占比49.5%。检察官了解到,周某与紫燕商行存在民间借贷纠纷。2011年8月,周某曾向紫燕商行借款500万元,因未能按时偿还,双方于2017年5月签订了债务确认书。2017年7月,法院根据被告人周某提供的这张债务确认书判决润阳公司承担500万元的保证责任。润阳公司不服,多方维权未果后找到检察机关,请求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在审查过程中,作为关键证据的那张债务确认书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债务确认书中担保人栏没有润阳公司的盖章,只有周某签名。除了签名、抬头担保人栏处润阳公司及利率为手写外,其余部分均为打印。为什么债务确认书中担保人处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周某签字能否代表润阳公司?

  检察官通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工作,最终查清了该案背后复杂的法律关系。

  公章的特殊保管方式

  蒋某和周某原本并不相识,但都是润阳公司的债权人,为了偿还债务,润阳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鲍某将润阳公司转让给了蒋某和周某,二人才成为润阳公司的股东,周某担任润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经营过程中,二人口头约定润阳公司不能为股东担保。为此,双方在公章管理方面有着严格的规定,公章保管在公司的保险箱内,一方的财务总监掌管着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一方的出纳掌管着保险柜内专门放印件和公章的保险箱的钥匙,只有双方同时到场才能打开保险箱拿到公章。蒋某对本案中担保的事情并不知情,周某无法获得公章,所以,债务确认书中只有周某签字而没有润阳公司的印章。

  周某作为润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其在债务确认书中担保人处签字,又是为自己的债务进行担保,其签字能否代表润阳公司愿意提供担保呢?通过分析案件的主债务情况,检察官发现涉案的主债务为润阳公司股东周某个人债务,周某在债务确认书担保人处签字时,没有加盖润阳公司公章,也没有向紫燕商行提供润阳公司股东会同意担保的决议,周某的行为构成越权代表。

  案件中是否存在善意相对人

  摆在检察官面前的还有一个问题:既然周某越权代表,那紫燕商行能成为善意相对人吗?所谓善意是指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对此《公司法》对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机关作出了区别规定,相应的在善意的判断标准上也有所区分。

  案涉担保是以润阳公司的名义为周某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属于关联担保。关联担保必须由股东会决议。未经股东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时对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尽审查义务的,不能视其为善意。紫燕商行没有要求周某在债务确认书上加盖润阳公司的印章,也没有要求周某提供润阳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并对股东会决议进行审查,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所以,检察官认为紫燕商行不能成为善意相对人。

  2020年4月,梁溪区人民检察院向无锡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无锡市检察院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前不久,无锡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润阳公司不承担500万元保证责任。

  (文中公司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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