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女员工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员工,但也有例外。近日,南京秦淮法院公布一个案例,尚在哺乳期的王梦(化名)因在哺乳期内数次虚开假条,并且还在这段时间发布深夜泡吧的朋友圈动态,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王梦觉得委屈,将公司告上法庭,但法院认定公司属合法解除合同。
通讯员 张小燕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季雨
事件回放
女子屡次休病假惹怒公司
2017年,王梦入职南京一家经贸公司,2018年底她怀孕了。2019年6月开始,王梦开始了长时间的病假。
这个病假有多长?据公司统计,2019年6月,王梦满勤9天,11天病假;2019年7月、8月,王梦一直在病假中;2019年9月,王梦上班14天,6天病假。9月30日,王梦生下孩子。按照政策法规,王梦的产假应该休到2020年2月19日。因疫情影响,公司通知王梦,2020年2月24日可以到岗复工。可王梦仅仅到岗两天,就又休了病假。在接下来的三个月里,王梦又连续休病假。
王梦在哺乳期请假时,都提供了南京某医院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疾病诊断证明书出具时间分别为2020年2月24日、3月10日、3月24日、4月8日、4月23日,每张均建议休半个月。
2020年5月7日,公司向王梦发送到岗通知书,但王梦仍未到岗。公司认为,王梦未按公司要求获得相关领导批准病假的申请,人力资源部门也多次在微信上与王梦沟通未果。对此,公司希望能与王梦面谈到岗工作问题以及对病历诊断证明进行核实,均遭到王梦的拒绝。
更让公司不满的是,根据王梦的朋友圈动态,显示她不仅乘机长途出行,还深夜泡吧。5月22日,公司向王梦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暨决定书》。
6月5日,王梦向南京市秦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7月28日,王梦以该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尚未审结为由,申请不再继续审理。同日,南京市秦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书,决定终结本案审理。后来,王梦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至秦淮区人民法院。
审判结果
职工旷工,单位有权辞退
庭审上,原告王梦认为,自己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孕期欠发工资、产期餐补、年假工资等共计8万余元。
被告公司认为,王梦未提供有效检验报告,且病假未获审批生效,在公司已明确要求到岗的情况下仍拒绝到岗。根据王梦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书》第八条第2款第8项:乙方擅自离职3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三天的,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给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南京某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明确最后一张落款时间为2020年5月10日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病历是伪造的。王梦在病休假到期的情况下,向公司提交伪造的病假条。公司明确回复不同意其病假申请,王梦依然未返岗工作,构成旷工。其次,王梦因请病假向公司提供了虚假的诊断证明,依据王梦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相关规定,提供虚假病假证明是严重过失。
综上,法院认定公司以王梦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及时通知了工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上也无不当,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对王梦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最终,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梦孕期工资1673.1元、产假工资1732元、哺乳期工资3692.5元、调休工资670元。
法院说法
“三期”女职工应遵守规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关于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不能无过失性辞退女职工,也不能以经济性裁员作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但这不意味着女职工“三期”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辞退。哺乳期职工可以享受法定保护,但权利不能乱用,行为有边界。
法院提醒,女职工仍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制定颁布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否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