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职工认为被提前退休”而状告省人社厅的案件。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本案原告是某国有银行的一名女经理,她称自己从事的是管理岗,应该55岁退休。法院会如何判?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邓雯婷
不愿50岁退休,女经理怒打官司
李某出生于1970年5月。1990年,她被某县国有单位招录为合同制工人。合同中写明工作内容为“生产”岗位,从事“现金会计”工作。2008年,单位机构改革,李某进入某国有银行某县支行工作。2012年5月,李某被县支行聘任为会计核算部副经理。2017年1月,李某被县支行聘任为市场拓展部经理。
2020年,李某年满50周岁,按照相关程序,省人社厅在她的《江苏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上加盖企业退休审批专用章,同意李某于2020年5月起退休。李某不服该决定,将省人社厅诉至南京中院,要求省人社厅撤销“同意李某50周岁退休的行政行为”的批准,并确认“李某年满55周岁退休”。
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依据岗位性质定
根据相关规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是年满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例外的是,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岁后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等特定人员55周岁退休。
李某是工人还是干部?从事的岗位是否属于管理或技术岗位?法院认为,李某于1990年参加工作时系工人身份,而非干部身份,不能认定为女干部。
对于李某从事的岗位是否属于管理或技术岗位,根据规定,本企业管理技术岗位名录的确定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布。确定后应向省劳动保障厅申报管理技术岗位的名录,以及该岗位的职责范围和工作内容。申报名录和资料作为各企业工人身份女职工办理退休的依据之一。对职工岗位性质的认定,属于企业的用工自主管理权范畴。某国有银行作为用人单位,虽未按照规定确定、公布以及向省劳动保障部门申报企业管理技术岗位名录,但李某对某国有银行岗位职级问题制定的管理实施办法不持异议,故依据企业内部岗位分类管理文件对职工岗位性质进行认定。
据某国有银行岗位分类管理文件规定,“县支行的管理类岗位主要包括行长、 副行长”。李某在被批准退休前所担任岗位虽具有一定的管理职能,但不符合上述岗位要求,不能认定为管理岗位。李某在45周岁后担任市场拓展部经理,属于“县支行内设部门经理”,根据文件可以认定为专业类岗位。但专业类岗位与技术岗位不能作为等同概念,即使李某45周岁后所担任专业性岗位可以认定为技术岗位,仍然不符合女职工55周岁退休条件中对职工45周岁前所在岗位的岗位性质要求。
最终,南京中院驳回李某的诉请。李某不服,上诉至江苏高院,江苏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