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的通知》。江苏将低收入人口界定为四类对象,即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今年年底前将完成低收入人口的集中认定工作。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徐苏宁
低收入人口界定为四类对象
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按照民政部部署要求,江苏将低收入人口界定为以下四类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条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其中包括,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情形:拥有生活用汽车;非因拆迁原因,有两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或因拆迁原因,拥有三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四倍;申请之前一年内或认定有效期内,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在各类市场主体中认缴出资额累计20万元以上(含);家庭财产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支出型困难家庭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条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扣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和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后,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年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支出型困难家庭刚性支出主要包括:医疗费用支出、教育费用支出、残疾康复费用支出、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费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支出型困难家庭,其中包括,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情形:拥有两辆以上(含)生活用汽车,或有一辆价值较高的生活用汽车(具体价值由各设区市确定,最高价值不得超过年低保标准10倍);非因拆迁原因,有两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或因拆迁原因,拥有三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四倍;申请之前一年内或认定有效期内,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在各类市场主体中认缴出资额累计20万元以上(含);家庭财产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底前完成低收入人口集中认定
如何开展低收入人口集中认定?已确认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不再重复认定。对于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集中认定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开展:直接认定一批。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低保标准1.5倍的在册重残重病“单人保”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审核一批。通过政策宣传,引导和发动困难群众申请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监测发现一批。通过大数据信息比对、监测预警,主动发现低收入、高风险的病残家庭和遇到急难事故的困难家庭,帮办认定;摸底排查一批。动员组织乡镇(街道)、村(居)干部、社区网格员走村入户,对重点对象进行摸底排查,符合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条件的,及时认定。
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的重点摸底排查对象主要包括六类:原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近年来申请低保未确认通过的和动态管理退出低保的对象;残疾人家庭;无劳动力或弱劳动力家庭;有重病患者或慢性病人的家庭;遇到急难事项或意外事故的家庭等。
低收入人口认定的时限要求:2021年底前,完成低收入人口集中认定工作。2022年起,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按照有进有出、应纳尽纳的原则,转入常态化动态管理。
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内容包括: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或者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以及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是否符合相关救助条件,一旦符合救助条件,则立即启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审核确认、待遇发放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