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是南京一家食品公司(简称公司)的员工,公司对他作出调岗决定,但他拒绝调动,拒绝到新岗位报到。公司决定解除与金某的劳动合同关系。金某则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金。法院会怎么判呢?2021年8月27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的一审、二审法院都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邓雯婷
公司调岗,员工拒绝调动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公司和金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金某的工作岗位是操作工,并约定“甲方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乙方应无条件服从”,而且“甲方已将本公司的员工守则对乙方进行了培训,乙方同意接受该守则对自己的约束”。同时,公司的员工守则规定:“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年累计旷工3次者,公司根据业务合理调动岗位,不服从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造成损失的赔偿公司损失”。
金某在质量部质检岗位工作。2020年3月18日,公司对金某作出调岗决定,“质量部金某因个人能力不能胜任当前的质检岗位,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其进行调岗处理,从3月19日起,金某由质量部调至生产部外包岗位。金某3月19日上午8点准时到生产部外包岗位报到上班”。而金某在微信工作群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决定,拒绝调动。之后,金某未到新岗位报到。
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金某发出《未按时到岗通知函》,要求金某遵守公司管理,及时前往新岗位外包组上班。2020年3月23日,公司向金某发出《通知函》,再次通知金某于24日上午8点前往新岗位上班,逾期公司将按照员工守则的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当日,金某复函公司,明确不同意工作岗位调解。
双方上法庭,法院这么判
2020年3月24日,公司就解除与金某的劳动关系事实和依据请示单位工会,单位工会第二天作出批复,同意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金某的劳动关系。2020年3月25日,公司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金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自2020年3月25日起解除与金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金某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溧水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调整金某的工作岗位具有合理性,金某不服从公司的调岗决定,拒不到新岗位报道工作,公司以金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故对金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金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两个工作岗位均在车间,金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调整岗位违法,故对金某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