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布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在中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降低制度性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条例》主要内容包括:一、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
二、市场主体一般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主体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等,不同组织形态的市场主体还应当分别登记其他相关事项。
三、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登记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四、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登记机关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