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3版:生活常州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内容检索:
 
  2021年8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公布,2022年元旦起施行
养狗不打狂犬病疫苗要罚款

  近日,《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38条,明确了养犬相关主体管理职责,细化了强制免疫制度,建立了分区域养犬管理制度,实行养犬登记制度,明确了养犬行为规范和犬只进入的场所,完善了流浪犬只的处置规定,对犬只相关经营活动进行了规范,并对部分养犬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罚则。

  

  葛小林

  犬只佩戴电子身份标识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历时近两年,完成了《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立法。

  《条例》细化了养犬行为规范、规定了相关经营活动。例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犬只出生满90日起30日内以及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当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并取得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由于烈性犬的攻击性强、力气大、无法控制,往往给周边的人带来危险甚至伤害,《条例》规定禁止饲养烈性犬。个人养犬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无因遗弃或者虐待犬只被处罚的记录,无3年内犬只被没收或者被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处罚记录。

  养犬人要为犬只植入或者佩戴电子身份标识。电子标识储存犬只主要信息,既可有效提高养犬管理工作的效率,也便于犬主寻找走失的犬只,还有利于解决犬只伤人产生的纠纷。

  牵引带不得超过1.5米

  《条例》第18条至第21条对文明养犬提出更多要求。

  例如,遛狗需要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牵引,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1.5米;遇到行人、车辆应当提前收紧牵引带,并主动避让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和孕妇。不得于中小学以及幼儿园上学放学时在校门周边遛犬;不得在住宅楼、办公楼的公共楼道、楼顶、架空层、地下车库等共有部分饲养犬只、遛犬;即时清理犬只粪便;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等。

  携犬进入公共楼道、电梯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避开出行高峰时间,采取为犬只戴嘴套、怀抱、收紧牵引带、装入犬笼或者犬袋等措施。

  携犬乘坐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员以及同乘人员同意。

  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有效约束犬只,避免犬只伤害他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不文明养犬将受法律惩处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常州相继出台了《常州市加强犬只规范化管理的工作意见》《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但受制于立法权限,未能设定行政许可与处罚条款,不具有强制性,难以执法。而明年1月1日施行的《条例》则明确了处罚内容,加大违法养犬、犬只伤人等处罚力度,增加了对违法养犬行为公众监督内容。

  如《条例》规定,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携犬出户未为犬只佩戴犬只识别牌、未按规定束牵引带牵引犬只或者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携犬出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住宅楼、办公楼的公共楼道、楼顶、架空层、地下车库等共有部分饲养犬只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携犬出户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在地下车库遛犬污染环境的,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其中,养犬人一年内累计受到3次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养犬登记证。遗弃犬只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吊销养犬登记证。虐待犬只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吊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

苏ICP备10080896号-6 广告热线:96060 版权申明 本网法律顾问: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曹骏律师

版权所有 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7~2016 xdkb.net corpe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