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鹿伟 卢河燕)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昨天,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首场新闻发言人记者会,发言人、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严冬,通过网络直播,围绕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进行了解读。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政务诚信建设具有示范表率作用。条例规定,本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其中,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诚信施政,增强决策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变更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违反的话将被追责。条例规定,本省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约行为,被依法追究责任的,相关信息应当纳入政务失信记录。
条例规定,将表彰奖励及获得荣誉称号等能够反映其诚实守信状态的信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入信用记录。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条例明确,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授权范围内给予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便利。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等激励措施。失信惩戒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执行。包括限制享受便利措施、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次、撤销相关荣誉等八大类措施及兜底条款。
失信惩戒应当有期限规定,信用“污点”不会跟一辈子。条例明确,信用主体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后,失信信息停止公示、共享,或者按照规定进行标注、屏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