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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7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返回首页
丧偶儿媳照顾公公多年,因遗产继承被告了
法官: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儿媳与公婆没有血缘关系,在法律上不具备独立的赡养义务,但如果儿媳尽心陪伴老人,让老人生前老有所依,身后事也安排妥当,能不能第一顺位继承老人的遗产?7月21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件。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邓雯婷

  案件

  因父亲遗产去向,小姑子告了嫂子

  老刘夫妻俩共有两儿一女3个子女。长子于1985年5月7日和李娟登记结婚,婚后有了女儿小佳。2005年母亲去世后,考虑到弟弟在外地、妹妹工作忙,长子就把父亲老刘接回家照顾。2012年,长子去世,老刘没有搬离,和儿媳一起生活。

  老刘的身体不太好,这些年一直是李娟照顾着。2013年7月3日,老刘出了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2016年7月1日,老刘因病入院,直至2020年1月29日出院。其间,李娟以子女的名义作为老刘的受委托人处理他的治疗事项,与保姆一同照顾老刘。因工作忙,老刘的小女儿偶尔到医院照顾老人。2020年1月,老刘去世,他与妻子、长子生前均未留下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因为父亲的遗产,老刘的小女儿和李娟发生矛盾,索性将李娟告上法庭。

  法官

  儿媳赡养老人的行为值得倡导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指配偶、子女、父母,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亦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老刘和长子生前均未留下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他们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长子的母亲先于他去世,他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父亲老刘、配偶李娟及独生女。老刘的父母、配偶、长子先于其去世,他的次子、女儿是他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小佳是长子的独生女,长子先于老刘去世,因此小佳对父亲应继承老刘的遗产份额进行代位继承,也属于老刘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法院认为,李娟作为老刘的长媳, 在婆婆去世后,和丈夫一起尽心照顾公公多年。丈夫去世后,李娟仍长期和公公共同生活,打理、照顾老刘的几乎所有事宜,直到他舒心生活至90余岁与世长辞,还操办了老刘的丧事,使他生前老有所依,身后事亦安安稳稳。应当认定李娟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老刘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对他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承办法官表示,儿媳与公婆并不具备血缘关系,在法律上不具备独立的赡养义务,所以不属于公婆的近亲属,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公婆遗产的继承人。但是为了鼓励爱老、敬老,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案中,李娟尽心照料公公使公公老有所依,法律和社会应当对她的行为予以肯定,并作出公平的评判。

  (文中案件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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