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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7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返回首页
首违不罚、遏制“电子眼”天量罚单……
新行政处罚法明起实施,亮点多多
  视觉中国供图

  今年7月15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新行政处罚法”)将正式施行。这是行政处罚法实施24年后的首次大修,具体法律条文由64条增加到86条。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对执法程序、执法人员的资格要求更为严格,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要依法以文字、音像的形式进行记录,并归档保存,充分体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在执法原则上,首次明确规定“首违不罚”,增加“无过错不处罚”“从旧兼从轻”等规定,“柔性执法”充分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增设了行为罚、资格罚等行政处罚种类,处罚方式更为灵活,效果更为直接;

  新增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健全了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使行政执法更为规范、透明。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其中一些修改条款与你我的生活息息相关,包括了首违不罚、规范“电子眼”抓拍等亮点。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季雨

  亮点

  1

  首次违法可以不处罚

  很多部门已试行

  现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新行政处罚法将该款内容整合到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并增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那么,“首违不罚”的情形如何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对此问题进行了解答。行政机关实施“首违不罚”必须符合三个要件: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初次违法主要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同一空间内第一次有某种违法行为。

  其实此前在各地,“首违不罚”已经在试行开展中。日前,广东交警发布新规,从2021年7月1日起,对不按规定停车、在禁鸣喇叭区域或路段鸣喇叭、遇停车信号时停在停车线上等10种交通违法行为,属“首次违法的”只予以警告处罚。

  2014年起,江苏省国税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一项具体实践。纳税人一年内首次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国税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应予行政处罚。记者了解到,江苏国税“首违不罚”自2014年试点实施到2016年的2年内,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面下降了34%,36万户次纳税人因符合首违不罚条件而被免于处罚。江苏国税“首违不罚”不仅得到了纳税人的广泛认可,也取得了积极的管理成效。经过“首违不罚”的纳税人,90%不再发生同类违法行为。

  “首违不罚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新探索,也行政执法温情的体现。”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衡晓春也提醒,监管部门应当尽量细化规定,将不予行政处罚的范围、细节通过明文规定下来,让老百姓和执法者都做到心里有数。

  亮点

  2

  进一步规范“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

  近年来,“电子警察”等非现场执法方式日渐普及,但滥设乱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的新闻也时有发生。2021年4月,广东佛山“一高速路口62万车主违章被拍,罚款总额超1.2亿”一事,引发广大车主热议。车主们集中反映,位于佛山市的广台高速43公里200米路段由于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大量车主在此压线违章,并被电子摄像头抓拍。事后,广东佛山交警就“天量罚单”一事作出回应称,启用“电子警察”以来累计抓拍交通违法行为184373宗,业主单位会起对该路段标志标线集中进行优化改进。

  无独有偶,2018年10月初,有网友爆料,在沈海高速茂名电白服务区附近,有一处电子违章抓拍摄像头一年罚款达到2500万元。后交管部门发声,将有争议的摄像头停用。

  记者注意到,新法第41条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规定,实现了五个“确保”,把住了五个“关口”:

  一是确保采用非现场执法方式于法有据,把住“法律依据关”。行政机关具体在哪些领域、哪些情形下可以单凭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的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应由法律、行政法规确定。

  二是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质量过关、性能完备,把住“质量关”。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

  三是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把住“设置关”。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并要求将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避免“暗中执法”。

  四是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内容准确无误、客观全面,把住“记录关”。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五是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有效告知当事人,把住“告知关”。既要及时告知,也要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同时强调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新法实施后,如何规范这一非现场执法行为,避免出现“天量罚单”?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晓莹近日表示,围绕这一新规定,需要从四个方面做好相关工作:一是有关立法机关应当及时清理相关规定,对于超出权限作出的非现场执法规定进行清理。二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补充法制审核、技术审核、公布设置地点等手续,完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合法性。三是有关行政机关要及时检定相关设备,对不符合标准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及时淘汰、更换。四是有关行政机关要及时优化技术手段措施,提升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的告知效率、效果。既要及时,又要便捷,既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也要兼顾不同群体需求。

  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衡晓春表示,电子眼的普及应用是一个趋势,可一直以来由于厂家、参数、配置的不同,各地电子眼的设置也略有不同,难免引来议论。“这次新行政处罚法的实施,是规范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的一个好开端。”

  亮点

  3

  违反传染病疫情等

  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将从重、快速处罚

  在新行政处罚法中,还有一大亮点,那就是增加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2020年1月,南京就查处一起涉嫌哄抬口罩价格的行政案件。

  当时各大药店口罩供应紧张,1月27日,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市民举报,辖区内某药店哄抬口罩价格。经查,当事人进货单价7.80元/只,实际销售价格30元/只,提价幅度达284.62%。当事人涉嫌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对此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不过若要依照该条法律进行处罚,要有三个前提。

  一是要在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二是针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情形,包括违反控制、封锁、划定警戒区、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的行为,也包括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

  三是适用这一特别规定还要符合特定目的,即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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