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游戏王》全球限量游戏卡牌,起拍价是80元,结果一路竞拍竟拍到8700万元的天价。6月21日,阿里拍卖平台上一张游戏卡牌的拍卖引发网友关注。该游戏卡牌是啥来头?在司法竞拍中恶意加价有什么后果?现代快报记者展开调查。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邱骅悦 季雨
开拍32分钟喊停
游戏卡牌竞拍价飙到8000万
10万、100万、1000万、8000万……6月21日下午的一场司法拍卖引发网友关注,而引发这场千万元级别竞价的只是一张小小的游戏卡牌。
这张游戏卡牌的起拍价是80元,在开拍5分钟后,竞拍价一路飙升至20余万元,10分钟不到已突破百万。竞拍者们并未就此打住,竞拍20分钟时已疯涨至千万,接着就是千万元级别的竞价追逐。最终,这场开始于下午4点的司法拍卖,在开拍32分钟后戛然而止,而这张游戏卡牌的竞拍价格也停留在8732万元这个数字上。截至拍卖中止时,这场拍卖共有18104人报名,76716人设置提醒,2343586次围观。
这张游戏卡牌是啥来头?现代快报记者查询得知,这张卡牌来自日本科乐美公司旗下的卡牌对战游戏《游戏王》,游戏改编自日本漫画家高桥和希创作的同名漫画。2019年,为了庆祝《游戏王》系列20周年,科乐美发售了一款名为“黄金青眼白龙”的纪念卡牌,全球限量发售500张。出现在司法拍卖中的这张,疑似就是其中之一,其编号为152。
在科乐美官方网站上,“黄金青眼白龙”游戏卡牌的售价为22万日元(折合人民币约1.2万元),配有证明书等文件用来验证其真假。在日本某网络拍卖平台上,一张带有证明书的“黄金青眼白龙”游戏卡牌和另一张《游戏王》的游戏卡牌一起拍卖,最终成交价为430万日元(折合人民币约25万元)。
《游戏王》资深玩家杨先生表示,500张卡牌每张都有独立的编号,因而有一定的收藏价值。然而,即使是编号最稀有的卡牌,也远远不会要卖到8000万元,大多数常规编号的卡牌价格在20~30万元人民币。
杨先生还表示,根据阿里司法拍卖页面中的信息,这张卡牌缺失相关证明书,其真实性存疑。至于如此竞价,他认为太反常,存在多人恶意竞价的嫌疑。
又一场拍卖被中止
同一被执行人U盘也被疯狂竞价
网友小竹(化名)自称参与了此次拍卖,他在微博上晒出自己的竞拍记录,称“叫价5000万,这可能是我人生(参与拍卖)叫价最大的一次,发个微博纪念下”。诸多网友对他进行批评后,小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他在微博上说,自己确实是“(抱着)玩笑的心情参拍”,进行了恶意竞价,并对自己错误的行为表达歉意。记者试图联系小竹了解情况,但截至发稿前都没有获得回复。
竞拍被喊停后,“黄金青眼白龙”游戏卡牌的拍卖页面提示“在拍品与实际竞拍价格严重不符,可能存在恶意炒作与竞价行为”。21日下午5点,阿里拍卖平台在其官方微博表示,法院中止了游戏卡牌的竞拍,恢复拍卖时间待定。还会继续拍卖吗?22日上午,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拍卖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方称,暂时没有重新上架的计划。
6月22日,继游戏卡牌拍到8700万元天价被中止后,同一个被执行人的一个评估价50元的U盘,又被疯狂竞拍到39810元。当天下午3点多,这场拍卖被叫停。拍卖的是sandisk blade 4GB大小的U盘,这个容量的U盘早已停产,在售的8GB网上售价约27元左右。而这个U盘的起拍价是40元,估价50元,加价幅度1元。经过1186次竞买,1008次延时,价格定在39810元,但显示“出局”状态。随后,没有更新出价。而拍卖封面上显示,“本场拍卖已中止”,并用红色字标出原因为:拍品与实际竞拍价格严重不符,可能存在恶意抬价的行为。
记者注意到,下午1点35分左右,法院曾在拍卖过程中弹出“特别提醒”:请竞拍者仔细阅读标的物调查表和竞买公告,理性出价。竞买者悔拍的,将承担没收保证金、补齐差价等法律责任。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疯狂的竞拍仍未停止,甚至一个竞拍人一次加价1139元,由18111元直接加到19250元。网友称:“难道U盘里藏着什么秘密?”
司法拍卖并非儿戏,恶意竞拍是违法行为
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庆表示,恶意竞拍行为是严重干扰司法拍卖秩序,参拍人员明知拍卖物品的价值范围而进行恶意竞拍,影响执行质量和效率的违法行为。按照司法拍卖的规定,如果第一次拍卖出现悔拍的行为,第二次拍卖成功后,第一次拍卖的竞买人要弥补二次拍卖价格和第一次拍卖价格之间的差价。不过,在游戏卡牌这场竞拍中,拍卖价格和市场价格相差太大,弥补差价并不容易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对相关的恶意竞拍人员进行罚款、拘留。
对于多名恶意竞买人轮番出价的现象,陈庆称这个问题存在争议。“如果其他人在没有真实拍卖意愿的情况下恶意竞价,属于干扰司法拍卖的秩序的行为,理论上是需要惩罚的。但是因为和最终的竞价者成交了,所以其他人如果拍卖成功是否会缴纳拍卖尾款是不清楚的,因而对这样的恶意无法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