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梁溪法院审结了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司机小秦(化名)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以车辆未年检为由拒赔。最终,保险公司拒赔的要求不仅未获得法院支持,还收到了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
2019年1月初,小秦通过网络平台为其名下汽车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电子投保单上对“投保人声明”的内容进行了加粗字体处理,其中就投保险种和免责条款作了说明。在投保时,投保人所填写各项信息中,不包括车辆的年检信息。
同年1月底,小秦驾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害,行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小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车辆管理所出具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载明:小秦的汽车灯光不合格,转向合格。后小秦向死者家属作出赔偿,在他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小秦遂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小秦车辆年检到期时间为2017年5月,双方订立本次保险合同的时间是2019年1月,即保险公司在应当明知案涉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承保,视为保险公司对该情况的认可,所以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法院认为,按保险行业规定,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理应对投保车辆行驶证进行审核,据此可以推定保险公司明知肇事车辆在投保时已经超出了年检有效期的情况下其仍然同意承保,应视为保险公司放弃了此种情形下免于赔偿的权利。事故系因小秦疏于观察、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引发。车辆远光灯不合格与该案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小秦保险理赔款95.8万余元。梁法 朱鲸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