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签合同不能反悔,但市民唐先生在签了加盟合同后反悔了,反而在庭审诉讼中胜诉。为什么呢?这是因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加盟者有“冷静期”。这个“冷静期”到底有多久?加盟者该怎么利用好这个“冷静期”呢?现代快报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季雨
案件
加盟奶茶店反悔,起诉退款获支持
2019年6月21日,唐先生(下称“加盟商”)与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品牌方”)签订《运营及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品牌方授权加盟商在无锡市梁溪区开设某奶茶加盟店。
双方在《运营及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品牌授权及合作费,乙方选择的店型为旗舰店,该店型的品牌授权及运营管理服务费为人民币71000元,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本费用系乙方加入甲方本品牌经营体系以获取甲方的经营资源而支付的一次性费用,甲方不因任何原因退还。不过,合同中约定了乙方的解约权: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
后来,加盟商自行寻找店铺,但没能找到合适店铺,于是和品牌方提出不做了,品牌方表示不能退,但可以帮忙转让。恰巧碰到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品牌方在此期间一直未上班。2020年5月,加盟商再次提出要求退加盟费,同样遭到品牌方拒绝。
屡次被拒绝,让唐先生心中难以接受,于是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至法庭。5月25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近日对该案做出判决。判定唐先生与被告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运营及管理服务合同》解除;被告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唐某64000元。
分析
“冷静期”能否约束加盟商
加盟“冷静期”是什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就是通常理解的加盟“冷静期”。
此案中,虽然合同约定了“冷静期”为3天,但法院判决品牌方退还加盟费。这是为什么?合同约定“冷静期”能否约束到加盟商,此案的代理律师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庆,做了相关分析。
陈庆分析认为,首先要看特许人也就是品牌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尽到充分提示义务。若品牌方签订合同时未尽到提示义务,也未能采用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的话,不能对加盟商产生约束力。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至少拥有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超过一年。但被告并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品牌具备上述条件,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信息披露的义务。且涉案合同约定的三天“冷静期”过短,原告在签订合同后不久且尚未实际使用被告经营资源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合同,应属合理“冷静期”,所以判定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其次,要想适用“冷静期”法律规定解除加盟合同,还有重要一点,加盟商是否已经利用品牌公司的经营资源开业经营。如果加盟商已经进行了选址、培训,并且已经装修开业的情况下,加盟商将无法适用“冷静期”的法律规定要求解除合同。
最后,是否能退还,退还比例多少,还要结合具体案情及所在区域。陈庆解释,“在上述案件中,因为法院考虑到,品牌公司在招商、宣传等过程中存在实际成本支出,同时加盟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约前应当尽到审慎考察的义务,故存在少许过错,综合考量酌定扣留少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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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冷静期”,到底多长时间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只是规定,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并没有明确一定期限到底是多久。各地在司法实践中,给出了大同小异的“解读”
2012年9月2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解答中明确“冷静期”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特许人。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结合行业特点、商业惯例等确定,但合理期限的时间一般不宜过长,通常应掌握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尚未被被特许人实际利用之前为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曾专门针对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出台过指导意见。北京法院认为“冷静期”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创业者,以缓冲创业者的投资冲动,赋予创业者可以反悔的权利。加盟合同对“冷静期”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冷静期”在签订合同有一定期限内,但创业者已经实际利用经营资源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