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大江苏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内容检索:
 
  2021年5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
多举措保障红十字会捐款公开透明

  快报讯(记者 卢河燕 鹿伟)红十字会财产如何监管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5月25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明确红十字会捐赠财产和其他财产分开处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审计、民政等监督。

  《条例(草案)》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储备救灾物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护技能培训,等等。并规定,要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红十字会的财产管理与监管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此次立法重点。《条例(草案)》规定,红十字会财产的主要来源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人民政府的拨款等等。红十字会应当将捐赠财产和其他财产分开管理。红十字会处分捐赠财产时,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确需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经公告仍无法联系到捐赠人的,可以拟定使用计划并按程序审定实施,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侵占、盗窃、损毁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害红十字会的财产。

  在信息公开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和使用情况,并同时在红十字会网站等平台发布,接受社会监督。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在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立救灾救助财产接收发放管理制度和专项审查监督制度。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捐赠及使用情况,依法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

苏ICP备10080896号-6 广告热线:96060 版权申明 本网法律顾问: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曹骏律师

版权所有 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7~2016 xdkb.net corpe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