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免费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责任如何划分?近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好意同乘”出车祸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基于民法典“好意同乘”规则,依法减轻了司机张某的赔偿责任。
通讯员 李梦瑶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张晓培
“好意同乘”发生车祸导致骨折
2020年10月,张某驾驶私家车搭载朋友李某外出,行驶途中撞到停在路边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事故造成李某左股骨骨折,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近9万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牵引车驾驶员周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作为没有过错的搭乘人,将朋友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前期治疗费用等共计9.7万元。
法院判决酌减司机赔偿责任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应在交强险外承担30%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李某主张超出交强险外由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无偿搭乘原告是无偿服务的善意之举,应当减轻其对原告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张某本次事故中的过错问题,法院酌情确定原告自身承担30%的责任,由张某在超出交强险外承担70%责任的基础上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最终,铜山法院认定张某搭载李某系“好意同乘”,是基于情谊的实惠行为,造成事故应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李某各项损失合计9.5万元,故判决张某在70%比例基础上承担70%,合计4万余元。
法官说法
互帮互助属传统美德范畴
据主审法官张衡介绍,“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
民法典明确,“好意同乘”应当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好意同乘”无盈利目的,不追求报酬,旨在互帮互助,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且能减少出行车辆数量,有利于环境保护,应当积极倡导。“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时,被搭乘人往往是好心做错事,若不能适当减轻被搭乘人的赔偿责任,将与公序良俗相违背,不利于构建互帮互助的和谐人际关系。而且,事故发生时驾驶员与搭乘人共处同一空间,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自身往往也会受伤、车辆受损,要求驾驶员完全赔偿无偿乘客的损失,未免苛责,与公平正义原则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