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清理整顿“大学”“学院”名称使用乱象,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联合中央编办、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国资委、银保监会等部门印发了《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对“大学”“学院”名称的登记使用作出了规范。经审批设立的大学、学院,以及由其发起并依法设立的其他法人组织,在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时可以对应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其他组织机构在登记时不得使用“大学”“学院”字样。除经批准设立的大学、学院以及由其设立的内部机构或由其发起并依法登记的组织机构外,其他组织机构不得在牌匾、广告等对外宣传以及其他各类活动中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意见》明确:①企业设立的、无需审批登记的内设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大学”“学院”字样的名称及简称开展任何形式的宣传等活动。②老年大学、社区学院等,不得单独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可以使用“××老年大学”“××社区学院”等专有名称。
各地各相关部门应于《意见》发布后6个月内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对逾期仍违规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开展活动的,按照主管和属地原则,由教育、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予以查处。
对涉及虚假违法广告或宣传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并依法处罚。据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