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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5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以公司名义发传单、开推介会推理财产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人获刑

  一年多时间里,潘某、钱某两人以公司名义推出理财产品,并通过传单、推介会等方式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5千万元。近日,常州市钟楼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刘国庆

  经审理查明,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金融公司)于2014年8月起,在未取得金融许可的情况下,采用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年化收益,承诺保本付息的形式,在上海等地设立总部及多个分公司,分公司设负责人,下属营业部经理、大团经理、小团经理和业务员,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2015年7月,上海某金融公司在常州成立常州分公司(已注销)。此后,又成立上海某金融公司常州第二分公司(已注销)、第三分公司。这些分公司在未取得金融许可的情况下,以上海某金融公司名义推出“聚季丰”“聚双盈”“聚年丰”等理财产品,承诺到期按照投资金额一定比例的年化收益率还本付息,并通过传单、推介会等方式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124374500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60260175元。

  2015年6月至2016年9月,潘某受派担任上海某金融公司常州分公司大团经理期间,通过上述方式参与吸收资金共计31091500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18635925元。

  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钱某受派担任上海某金融公司常州分公司小团经理、大团经理期间,通过上述方式参与吸收资金共计17990000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15644050元。

  案发后,潘某、钱某在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潘某退出50000元,钱某退出75621.5元。

  法院认为,潘某、钱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共同犯罪,应予依法惩处。法院判决,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钱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本案造成的损失在上海某金融公司案扣押、冻结款项发还以及查封、扣押财产变价发还后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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