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赔30万元
喜欢喝乳酸菌的小伙伴,对于“均瑶味动力”这个品牌一定不陌生。2019年,均瑶公司发现市面上出现了一款叫“畅活胃动力”的饮品,包装和商品名称都与“味动力”非常相似,认为其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委托商和制造商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宣判,判处两商家构成商标侵权。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季雨 文/摄
“味动力”“胃动力”,傻傻分不清
酸酸甜甜的乳酸菌饮料,不仅非常迎合小孩子的口味,一些成年人也十分喜爱。在乳酸菌饮料中,一款叫做“均瑶味动力”的乳酸菌饮品小有名气,它的厂家是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瑶公司”)。
2019年,均瑶公司发现市面上出现一款叫做“畅活胃动力”的饮品,在包装和商品名称上都与自家的主打产品“味动力”非常相似。“畅活胃动力”饮品的委托商是枣庄味动力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动力公司”),制造商是枣庄市长泽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泽公司”),这两家公司与均瑶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对此,均瑶公司认为味动力公司和长泽公司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将他们告上法庭。
均瑶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味动力公司和长泽公司立即停止对均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案涉带有“畅活胃动力”等字样的乳酸菌饮品,并赔偿均瑶公司经济损失合计60万元。
庭审中,长泽公司辩称,被控侵权的“胃动力”商品仍处于市场调研阶段,长泽公司没有将其实际投入生产,也未因该商品获利。另外,公司使用的是案外人梁景峰注册的“胃动力”商标,该商标与均瑶公司“味动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截然不同,“味动力”商标属于第29类,而被控侵权商品属于第32类。
对于均瑶公司的指控,味动力公司未提交质证意见。
构成商标侵权,赔偿30万元
对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双方各执一词。4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长泽公司认为其“胃动力”商标是案外人梁某某授权其使用的,但梁某某注册的“胃动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5类,包括广告、无线电广告、电视广告等。而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乳酸菌饮品,与均瑶公司涉案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消费受众等具有同一性。长泽公司在乳酸菌饮料上使用被控侵权商标,属于超过核定商品使用的行为,是对胃动力商标的不规范使用。
不仅如此,长泽公司在侵权产品上使用的胃动力标识占据了主要位置,“胃动力”和“味动力”仅一字之差,且读音完全相同。综合考虑到均瑶公司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可以认定长泽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均瑶公司涉案商标近似的被控侵权行为,极易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构成对均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4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本案中,涉案侵权产品印制有委托商味动力公司、制造商长泽乳业的字样,可以认定味动力公司和长泽公司共同实施了被控商标侵权行为,味动力公司和长泽公司应就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味动力公司成立时,均瑶公司的注册商标已经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在同行业和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味动力公司擅自将“味动力”文字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最终判决味动力公司、长泽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味动力”字样的企业名称和包装,并赔偿均瑶公司各项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