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句:刹住明星偷逃税歪风,须用重典
背景:女星郑爽被举报订立“阴阳合同”偷税漏税一事,还在发酵。很多网友惊叹,明星挣钱这么容易,也不愿意承担纳税义务。
目前,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予受理,正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调查核实。北京市广电局已启动对相关剧目制作成本及演员片酬比例的调查。29日,郑爽也通过微博回应,“愿意接受并配合一切调查”。
奔客:南京评论人 简易
很多网友依稀记得,几年前某女星用阴阳合同偷逃税被税务机关狠罚。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广电总局等五部门明确要求严控演员片酬。在这样的语境下,郑爽依然凭借一部戏获得1.6亿片酬。如果属实,属于“顶风作案”。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万元时个人税率为45%。明星艺人一年收入远远超过这个数,这意味着很多明星实报正常收入,要缴纳高额的个税。为了避税,明星往往成立公司。业内人士透露,为降低缴税额度,明星往往通过个人工作室或旗下公司,使其片酬变为公司的经营所得,降低税率。签订“阴阳合同”成为明星避税常用手段。
耐人寻味的是,郑爽涉嫌偷逃税问题还在调查中,近期就有多个明星接连注销关联公司。这是否可以理解为,明星通过个人公司偷逃税情况,依然有值得深挖的线索?
根据我国刑法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现在看来,明星艺人订立“阴阳合同”偷税漏税,仅仅罚款还不够,必须用重典,施以刑罚。
依法纳税是公民义务。明星拿着高额的报酬,却不愿承担义务,法理难容。刹住明星偷逃税歪风,不妨以郑爽被举报为契机,好好查查,让所有“阴阳合同”都被揭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