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张婧萱 陈娟娟 记者 严君臣)家住南通如东的李女士花10万元购买小区车位,没想到车位压根不能用。车位停进去司机没法出来。无奈之下,李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4月29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如东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2017年左右,李女士与涉案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10万元的总价购买该公司开发建设的车位。李女士支付了10万元的车位款,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让李女士没想到的是,当她入住小区使用停车位时,却发现自己的车辆没办法顺利停进车位,即便停进去了,从驾驶位也无法下车,这让李女士十分糟心。随即李女士与该公司进行协商,但未能协商一致,李女士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开发商退还车位款。
该公司则认为,其所售的车位取得相应审批手续,允许买卖的,且李女士也现场勘查过车位后才进行购买并已办理产权登记,李女士是同意以车位现状进行交付的,被告公司并不存在违约情形。
经如东县人民法院现场勘验,李女士购买的车位黄线内的尺寸为2.05米×5.2米,车位东边系墙壁,西边有立柱一根。现场将小型车停放至该车位,司机无法从驾驶位正常下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案涉合同并没有对长度、宽度进行明确约定,但参照《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以通常小型车的规范标准,其垂直通车道方向的最小停车带宽度为2.4米,然而根据法院对案涉车位的现场勘验,案涉车位黄线内的宽度为2.05米,含黄线部分宽度为2.36米,车位的宽度并未达到《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标准。另该车位东边系墙壁,西边有立柱,不能正常使用且无法拓展,致使原告方购买车位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被告就案涉车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解除。
合同解除后,该公司应向原告李女士返还购房款10万元,李女士应将案涉车位返还给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