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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4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剑指丑化、亵渎英烈行为,《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二审全票通过
南京红色文化保护有了首部“基本法规”

  4月21日下午,倍受关注的《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票通过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表决。该《条例》按照法定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后颁布,拟于7月1日正式实施。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历经十余次的修改,《条例》终获二审通过,这意味着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有了首部“基本法规”。这也是南京市第5部向抹黑英雄行为亮出法治之剑的地方法规。

  

  通讯员 张倩 肖日东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徐红艳

  拟建联席会议制度

  12部门联手保护红色文化资源

  “在一审后的1个多月时间内,我们先后组织10多场专家论证、调研座谈,征求10多个部门、近3万人的意见建议。之所以这么高频次、广范围地开展立法调研,就是为了创制一部彰显南京特色的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精品良法’。”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姚正陆告诉记者。

  据悉,二审通过的《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共6章46条,包括总则、调查和认定、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在一审的基础上,《条例》充分吸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有着众多鲜明的特色内容。

  创建了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记者看到,《条例》第七条规定“建立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机制,统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协调跨部门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宣传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宣传、党史、文化和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民政、教育、公安、财政、退役军人事务等12个部门、单位。

  细化了名录管理和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在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中提出的名录管理制度需要和分级分类保护制度作进一步的衔接,避免出现降格保护或保护过度等情况。记者看到,二审通过的《条例》第十七条作出规定,将名录管理制度和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做了衔接,与调查认定制度形成制度闭环。同时,《条例》第二十一条对分级分类保护的方式和手段做了进一步明确。

  明确了弘扬传承红色文化活动的仪式要求。记者看到,为突出弘扬传承活动中的仪式感,涵养全体市民的爱国情怀,《条例》第三十三条对公众开展瞻仰、祭扫参观活动的礼仪规范作出了要求;第三十五条对活动仪式的要求分层次作出规定,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新入职的国家公职人员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举行宣誓仪式和纪念活动。

  雨花台烈士陵园作为南京的红色地标,是全国一流的红色纪念圣地,也是全国有重要影响力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党性教育基地。雨花台烈士陵园管理局局长赵永艳表示,《条例》的出台,既为雨花台烈士陵园充分展示南京的红色文化资源提供了可靠的法治保障,也为南京打造以雨花英烈精神为代表的红色文化之城奠定了良好基础。

  多个条款“互相衔接”

  剑指丑化、亵渎英烈行为

  2月19日,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在新浪微博上使用其个人注册账号“辣笔小球”,先后发布两条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二审通过的《条例》,对‘辣笔小球’这类调侃、丑化、诋毁、贬损、质疑英雄烈士行为亮出法治之剑。”姚正陆说。

  现代快报记者看到,《条例》第一章第九条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红色文化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毁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文化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检举或者控告。《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也明确,禁止歪曲、否定历史,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禁止丑化、亵渎经典红色文艺作品,禁止篡改、戏说红色文化讲解内容。

  关于丑化、亵渎英烈行为的法律责任,《条例》第四十三条进行了专门明确: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资源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明确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或控告丑化、亵渎英烈行为’,到强调‘丑化、亵渎英烈行为的法律责任’,《条例》多个条款相互呼应、有效衔接,剑指丑化、亵渎英烈行为,以法规刚性旗帜鲜明地抵制历史虚无主义。”姚正陆告诉记者。

  “这是南京继《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南京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之后,第5部向抹黑英雄行为亮出法治之剑的地方法规。”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研究室主任王利民说,南京是一座浸润着红色文化的英雄城市。“我们就是要通过地方立法,向诋毁英雄行为旗帜鲜明地说‘不’,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尊崇保护英雄、倡导英雄辈出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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