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部门主管,店长擅自将店员的个人销售奖金归为团建经费使用,其中部分资金还用于购买私人手机。公司了解情况后将店长解雇,店长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诉至法院索赔42万元。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终审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蒋毅颖 王岑 柴军虎
阿红是一家知名品牌门店销售经理,2014年入职,月均工资1.5万元。2019年3月底,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为由将其解雇。
“我们接到员工举报,称阿红利用团建经费购买手机,随即展开调查。”公司方面介绍,在担任店长期间,阿红将公司发给每位员工的奖金强制要求归集到自己处,成了一个所谓的团建经费,用于员工团建、旅游、吃饭等活动,剩余部分由阿红决定分配给其他员工。
在阿红看来,自己上述做法是征求过店员意见的,“都是自愿交出来让领导保管,除了大家一起使用的部分,也有用来慰问怀孕、生病或者受伤员工的费用。”
至于被举报的买手机一事,阿红陈述确有其事,不过并非自己主动提出。“一次团建时使用同事的充电宝而损坏,之后几位员工提出来用团建经费再买一个。”
公司提供了反对阿红的员工联名信,而阿红也出示了员工签署的自愿赠送手机的证明。阿红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未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其工资水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2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阿红的诉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阿红所在门店多名员工经公司申请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想要拿到属于自己的奖金,还要给领导发红包。”据证人刘某陈述,阿红曾扣留其数万元公司奖金,并通过其他店员暗示自己要给她发微信红包,直到收取1088元红包后,阿红才将这笔钱发放。
本案二审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阿红的行为已构成“利用公司资源或者职务之便牟取个人私利”,公司以违反《员工手册》中相关条款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于是终审改判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