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时,被方某驾驶的重型车当场撞死,方某自己因此撞上了季某驾驶的拖拉机的尾部当场死亡,丁某被认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4月7日,南通中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
2020年9月,方某驾驶重型罐车,正常沿国道行驶时,遇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非机动车道突然左转驶向路中,重型罐车在两车相撞后与在左转弯车道内停车等候放行的季某驾驶的拖拉机尾部发生碰撞。这起事故导致丁某及方某当场死亡,三方车辆损坏。
同年10月,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丁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季某无责任。随后,方某的亲属将丁某的继承人诉至海安市人民法院,要求丁某的继承人赔偿方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的60%共计近70万元。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口前方违反标线指示,突然驶入机动车道,其违法行为与方某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丁某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确定由丁某继承人对方某全部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共计人民币66.7万元。
丁某继承人不服,提起上诉。4月7日,南通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严君臣 顾建兵 张慧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