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于2020年5月用手机在网上购买食用“秘鲁玛卡”干果片8盒,每盒单价650元,共计花费5200元。该旗舰经营者为A公司,店铺网页载明玛卡产地为秘鲁,并承诺“100%正品,假一赔四”。孟某收到货物饮用后发现,味道还不如国产玛卡,且该商品没有任何标识。在网上查询后得知,原来秘鲁政府已于2003年禁止玛卡果出口。
孟某认为A公司销售的秘鲁玛卡是国产玛卡冒充的,也就是“假货”,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退款并按承诺承担假一赔四的责任。
法庭上,A公司辩称,无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货物是假货,其货物是向B公司进货而来,B公司具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而且自己已经对货物履行了审查义务,但其作为食品销售者,履行的仅是形式审查义务,而非实质审查义务。
然而孟某向海关申请信息公开后发现,该报关单单证号下并无秘鲁玛卡这一进口货物。
无锡市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孟某与A公司之间就秘鲁玛卡形成买卖合同关系,A公司作为商品销售者,应当向孟某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经孟某申请信息公开查询到,A公司所称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所涉货物并不包括秘鲁玛卡,A公司无法证明其销售的玛卡系秘鲁玛卡,构成欺诈。该案中A公司在购物网页上承诺100%正品,假一赔四,是其对消费者的承诺,应由其承担假一赔四的法律责任,最后法院对孟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判决A公司向孟某退还购物款5200元并按四倍赔偿孟某208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A公司在购物网页中承诺“100%正品,假一赔四”,是其对消费者的一项承诺,也可视作在消费者购买货物时其与消费者达成的一项合意,所以应按假一赔四执行。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应通过购物平台的聊天软件与商家就商品属性、质量、品牌等进行详细确认,万一发生纠纷,该部分聊天记录可以作为交易双方对商品进行约定的有利证据。如果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应妥善保管收到的商品,并保存卖家店铺对商品品质、性能等作出承诺的网页固定证据,并及时依法维权。
朱鲸润 张凌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