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不想上班也不愿请假,便抱着侥幸心理让同事刷照片“打卡”伪造考勤,结果两人双双丢了工作。事后,韩某有点想不通,便将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28万余元。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朱立 梁田 柴军虎
韩某与杨某同为苏州某工程公司的工人。2019年开始,该公司在厂区入口处安装了人脸识别考勤系统,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对公司《问责管理制度》进行修改,明确规定:人脸识别虚打考勤、代他人考勤的,直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修改后的规章制度也在公司进行了公示。
2019年10月,韩某因外地朋友来玩几日,自己不想上班也不愿请假,便抱着侥幸心理给杨某发微信,希望杨某用自己的照片帮忙代刷几天考勤。杨某碍于好友情面,答应了韩某的请求。
代刷考勤3天后,非但未能帮助韩某掩盖缺勤事实,反而被领导发现,公司依照劳动规章制度对两人进行开除处理,并将有关理由通知了工会,韩某和杨某因此双双丢了工作。
被开除后,韩某申请仲裁索赔未果,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万余元以及2019年的年终奖3300元。
庭审中,苏州某工程公司代理人陈述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为,“韩某没有正常出勤,而是将照片传给其他人,由他人拿着手机照片进行人脸识别打卡”。在韩某看来,公司实际上还是通过人工,而非人脸识别系统来记录员工的出勤情况并算工资的,因此其不存在伪造考勤行为。
法院一审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应当按约完成劳动任务,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于是依法判决驳回了韩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韩某不服提起上诉。
苏州中院认为,苏州某工程公司制定的《员工行为积分考核管理办法》《问责管理制度》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韩某在调查记录中,承认学习并知晓公司考勤管理制度、问责管理制度,作为公司职员,韩某理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此外,韩某在庭审中承认自己确实存在没有出勤,而由他人使用手机照片进行人脸识别打卡的情况,韩某也承认自己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向工会履行了告知义务,所以一审判决认定公司以韩某使用照片虚打考勤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承办法官指出,关于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综合考虑本单位经营状况及劳动者年度工作绩效考核情况而自主发放的奖金,属企业自主经营的范畴,韩某主张公司支付年终奖,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享受年终奖的条件,所以法院也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