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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3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南京租金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出炉
机构收租金3个月以上
拟纳入监管

  快报讯(记者 张瑜)3月15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获悉,由市房产局、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人行南京营管部等联合拟订的《南京市住房租赁机构租赁资金银行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文件(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征求意见稿)出炉,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细则》征求意见稿中提到,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住房租赁机构支付租金周期在3个月以上的,住房租赁机构应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资金监管范围。

  监管的租赁资金是指住房租赁机构收取或代收承租人的租金、押金和住房租赁机构存缴的风险保证金。

  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纳入资金监管范围?《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明确。其中,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住房租赁机构支付租金周期在3个月以上的,住房租赁机构应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资金监管范围;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住房租赁机构支付租金周期不超过3个月的,由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是否开展资金监管;实施租金监管的,承租人在合同中授权住房租赁机构与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住房租赁机构向房屋权利人(出租人)支付的押金不纳入监管。

  现代快报记者在《细则》征求意见稿中看到,资金监管机构在监管银行开设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户”),账户名称为【南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中心】,名称后加“租赁监管资金”字样。该账户依协议不得提现,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住房租赁机构应与监管银行签订由政府部门制定的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并在监管银行开设企业一般结算账户,用于企业资金的存管划转等。根据《细则》征求意见稿,住房租赁机构按照监管协议中承诺,在监管协议签订30日内,将上个月应收承租人月租金总额5% 作为风险保证金存入监管专户;风险保证金按月实施动态调整,住房租赁机构应在每个月前5个工作日内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监管专户如何发挥作用?据悉,在监管期内,住房租赁机构风险保证金一个月内连续3次被划转补足相关租金支付的,监管银行应向资金监管机构报告预警,属地区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约谈,根据核查情况视情计入风险预警企业清单并发布风险提示。

  此外,对存在违反细则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住房租赁机构,房产及相关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列入风险警示名单、媒体公开曝光、限制互联网房源发布数量、取消互联网房源发布资格、暂停办理存量房交易合同及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取消资金扶持资格、依法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列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名单,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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