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T3版:无锡消费安全3·15特刊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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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3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返回首页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2020年度消费维权十大案例发布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无锡发布2020年度消费维权十大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市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一定的警示和提醒作用。

  朱鲸润

  宜兴市某紫砂艺术有限公司利用直播平台发布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案例

  宜兴某紫砂艺术有限公司自2019年12月份起,在某直播平台上通过网店销售紫砂壶。当事人伪造了编号为WT20190150的江苏检验检疫陶瓷检测实验室的检验报告用于其销售的紫砂壶,以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同时将2016年才来宜兴学习制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小妍”宣传“包装”成“13岁开始跟随爷爷学习制壶、从曾祖父辈传承专研紫砂壶制作,且制作紫砂壶的原料均为其父亲早年囤下的黄龙山原矿紫砂泥”的虚假背景身份,并通过伪造证书的方式,将普通紫砂壶标称为“工艺美术师”制作,以欺骗、误导消费者,以此牟利。

  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的处罚。

  梁溪区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根据举报线索,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存在未经消费者同意,通过某电子软件使用消费者信息的行为。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收藏品、字画销售。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自2019年10月起,使用某电子软件反复呼叫消费者的联系电话,将通话中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经加工后存储于该系统中,以便于该公司甄别潜在消费对象,以及向消费者推销其所售收藏品、字画等商品。该公司在上述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过程中,未征得消费者同意。

  办案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吴区某农贸市场部分鱼摊使用作弊秤案

  2020年,针对群众反映新吴区某农贸市场部分鱼摊所用电子秤存在“短斤缺两”现象,新吴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及无锡市计量院,对涉事农贸市场进行了突击检查。经查,涉事农贸市场共有13个摊位的商贩所用电子秤无计量检定合格标签,并存在铅封破损的情况。检查人员利用快速破解技术与经验,现场破解了部分电子秤的“后门密码”。通过该密码,商贩能够控制电子秤在称重准确与“8两秤”甚至“7两秤”之间进行切换。经无锡市计量院检验,该13台电子秤均为不合格衡器。新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13台电子秤予以没收,并对13名商贩各处罚款2000元,合计罚款26000元。

  梁溪区某火锅店销售虚假标注“长江鮰鱼”“中华鲟”案

  2020年7月,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商业综合体内的某石锅鱼火锅店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储存活鱼的鱼槽及菜单上均有“中华鲟”和“长江鮰鱼”的字样及价格,店内正在制售标称“中华鲟”和“长江鮰鱼”的石锅鱼火锅。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所售“中华鲟”等淡水鱼的人工繁育证明、销售专用标识及进货采购凭证和票据。执法部门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对涉案鱼类进行了甄别鉴定。鉴定机构通过“DNA基因序列测序”技术对涉案淡水鱼进行了甄别,出具的《鉴定报告》确认当事人标称“中华鲟”“长江鮰鱼”的淡水鱼均为水产外来种,在长江干流不存在天然野生种。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梁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20万的行政处罚。

  滨湖区王某擅自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案

  2019年10月,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接公安部门移交线索,反映王某将快过期的产品修改新的生产日期然后出售。经查,2018年12月起,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开始销售保健食品、普通食品,货值金额合计153330元,获利37300元;自2019年9月20开始更改有关食品的保质期、生产日期,货值金额为51580元,获利15400元。2020年,办案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王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罚款1533300元的行政处罚。

  梁溪区某美容院虚假宣传及销售不合格化妆品案

  根据举报线索,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对梁溪区某美容院涉嫌虚假宣传及无证生产化妆品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1月7日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始自行调配点痣产品并进行销售。点痣产品无标签标识,由当事人自制,无产品标准,未经化妆品、药品认证。店内张贴的“祖传配方”及“药监局备案”无相关依据。

  经江南大学附属医院对上述点痣产品安全性进行专家鉴定,上述产品为弱碱性产品,对皮肤有程度不一的腐蚀作用,可能会对人体皮肤产生较严重的危害,同时该产品很难有“祛痣斑痘疣 不留疤”的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办案部门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44万元的处罚。

  锡山区丁某销售假冒“飘安”口罩案

  2020年,当事人丁某通过朋友安某某从江苏淮安市购进假冒“飘安”牌口罩43400个,货值29280元。并通过网络社交软件向好友销售上述假冒“飘安”口罩。经群众举报,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丁某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涉案假冒“飘安”口罩已售出43160个,尚存240个未销售。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锡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丁某、安某某销售假冒“飘安”口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2.637万元的处罚。

  惠山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无证经营保健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发布违法广告案

  根据线索,惠山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米旺”牌米酒为无证企业生产的食品;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开设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圈经济”优选商品平台上销售保健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在平台上对普通食品宣传为“胶原多肽十大功效:提高免疫力增强体质、修复肠胃,增强胃动力、紧致肌肤,修复细纹,防皱抗皱、合成新生胶原蛋白,延缓人体衰老、增强骨骼韧性和弹性,避免易骨折、修复关节,避免腰酸腿疼、改善睡眠,祛除黑眼圈,消除眼袋、抑制黑色素,美白肌肤,祛斑祛皱、丰胸提臀,收紧松弛肌肤,祛除妊娠纹”等保健功能;发布广告宣传“圈经济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家让C端所有活跃用户都挣钱的获利平台”“开创了世界唯一一个集大病托底、商品交易、消费获利的新互联网圈生态”“铭时代第一次向用户发放嘉润上市期权证;世界诞生第一个由总裁直播的音频《铭学堂》”等内容,且无法提供相关依据,属于虚假内容。

  办案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合计617384.85元的处罚。

  宜兴市某物业管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调整转供电费用案

  2020年4月,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某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电费时存在多收费现象。

  接到投诉举报后,办案部门对该物业公司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已享受政府电价调整的退补和抵扣,但在规定日期内未向终端消费者退还多收电费,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

  办案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没139875.95元的处罚。

  江阴市某教育机构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2020年,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江阴某教育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宣传“原价3888元现价58元你将获得:(1)三节1对1课程;(2)一周晚陪读;(3)1对1升学定制服务;(4)学科知识点测评”。该培训套餐于2020年6月20日开业起开始销售,而在开始销售前未有过该标称3888元套餐的销售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结合对本案中其他违法行为的查处,办案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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