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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2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孙子卖掉爷爷房子,要赶走继祖母
法院:依据《民法典》,没有特定事由,买房人和继承人都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

  66岁的张女士在一套70平方米的房子里独居了八年,然而,她没有血缘关系的子孙却要把她赶出去。2月25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不久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居住权纠纷。

  

  通讯员 花袭衣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严君臣

  张女士与高先生原是一对“半路夫妻”。15年前,张女士在送牛奶时认识了81岁的高先生,随后作为保姆一直对高先生悉心照顾,后二人登记结婚。2013年高先生去世,在他去世后的几年内,孙子高健(化名)、两个子女先后将张女士告到法院,称张女士控制了丈夫高先生所有的财产,纷纷主张要回个人应得的财产。

  其中一起纠纷中,张女士因为名下没有其他住房,一直住在二人先前的房屋中,仅靠每月八百元的低保维持生活。但根据高先生生前立下的遗嘱,房屋遗赠给孙子高健。张女士与高健就房屋的所有权问题争执不下,随后高健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房屋归高健所有。

  高健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多次要求张女士搬出,张女士都不予理会。高健一气之下给房屋断了水,矛盾愈积愈深。2014年,双方又先后以排除妨害的案由将对方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又无其他住所的情况下,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并不因夫妻一方去世而消灭。且据法院调查,高先生生前曾在不同场合多次表示,虽将案涉房屋所有权赠与高健,但张女士仍享有居住权。因此法院对张女士的居住权予以了支持,并判令高健为房屋恢复供水手续。

  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2020年,高健将房屋卖给了初中同学章维(化名),此时章维却面临着“买了房却拿不到房”的尴尬,便又将张女士告上了法院。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张女士依法享有案涉房屋的居住权,且高健对房屋所有权系继受取得,不是原始取得,所以对张女士享有居住权的现状应予以尊重,其对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张女士的合法权益。高健在未取得张女士的同意并妥善安排张女士居住的情形下擅自出售给章维,章维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女士另有住所或者生活条件有较大改善,最终驳回了章维要求张女士立即迁出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裁判时,居住权尚未有明确规定。2021年,我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创新处之一,在于增加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的用益物权。根据《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同时《民法典》中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这表示,在居住权期限内,如果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事由,不但房屋所有权人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即使该房屋被卖掉或者被继承,购买或者继承取得该房屋的人也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

  本案中,在张女士名下没有其他住房,又无固定生活来源且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居住权的情况下,高健和章维要求张女士立即迁出房屋的诉请有违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本案虽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裁判理念符合基本的人伦常理,也符合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普遍认知,在法律适用上可谓殊途同归。居住权入典,也将在扶弱、施惠中发挥更大的社会保障功能。

  在此也要提醒广大购房者,在房产交易时,一定要去相关机构查询所购房屋上是否登记了居住权,避免后期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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